文章导读:
- 1、辽人社发【2012】24号怎么填写
- 2、辽人社职【2019】1号在哪能查到?
- 3、辽人社发 2015 123号文件内容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工资涨幅标准
- 4、辽人发【1992】332号文件在哪找
- 5、辽人发(2008)11号文件内容
- 6、辽人社发〔工作302011〕399号文件30年工龄能领取多少退休金
辽人社发【2012】24号怎么填写
辽人社发[2012]24号-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由离休前所在单位填写《省本级统筹企业调整离休人员补贴待遇核定表》
辽人社职【2019】1号在哪能查到?
以文件形式下发的,会转发到各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辽宁省所有的各国企单位办公室,都会有转发的文件。如果你不是这些单位的人,你可以委托别人到他的单位去查一下。
辽人社发 2015 123号文件内容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工资涨幅标准
4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及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20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在这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内。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调整标准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2、“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辽人发【1992】332号文件在哪找
可以直接登陆地方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辽人是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现提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沈阳、朝阳除外);失业保险(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大连、鞍山除外);就失业登记(省本级、鞍山、丹东、锦州、阜新、铁岭);就业援助申请(省本级、鞍山、丹东、锦州、阜新、铁岭)服务。
目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出了一款名叫辽宁人社的APP供民众使用。
辽人发(2008)11号文件内容
辽人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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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文件
财 政 部
人社部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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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辽人社发〔工作302011〕399号文件30年工龄能领取多少退休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5、55岁为170、60岁为139)。
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