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物业与业主公共收益双方盖章后,业主还有查账权利吗?
- 2、业主有权查业主委员会的账目吗、需要什么程序
- 3、商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有权查账和审计吗?
- 4、机构经营权承包出去,是否还有权查看账务?
- 5、业主可以查物业公司的账吗
- 6、业主委员会有查前期物业帐的权利吗
物业与业主公共收益双方盖章后,业主还有查账权利吗?
1、有权力查,但一般由业委会出面,让物业公司出示财务账目。
2、一般认为双方盖章就认可财务都没问题,有业主提出异议后,要组织大多数业主签字,重启财务核查程序。
3、如果只是个别业主要查,可以不给查的。
业主有权查业主委员会的账目吗、需要什么程序
有的,直接说明申请即可。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2、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商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有权查账和审计吗?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物业承包管理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发包方有查账和审计权限的,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拒绝发包方的审计要求。如果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比如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承包方可以出示相关规定和原始资料,向业主公示,以便透明经营。
如果有业主投诉承包方违反规定,承包方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据说明情况,或者承认工作失误,向业主致歉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机构经营权承包出去,是否还有权查看账务?
无权,人家经营账目属于商业秘密,只耍收承包费就行,管人家账务干嘛?
业主可以查物业公司的账吗
关于物业公司的财务问题,目前存在许多争论。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费是大家缴的,物业公司的利润也是从中得到的,为明白这笔钱的去向,业主有权查账。而物业公司认为账务是企业的商业机密,住户觉得出的钱值,就继续用他们;如果觉得服务不好,可以请他们走人,但无权查账。 就现行规定来说,业主委员会有权利“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业主作为费用支付人,有财务监督的权利。查账目是监督其财务支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是否符合预算项目,有没有在支出方面弄虚作假欺骗业主等。但业主私人出面查账,方式欠妥。 作为监督方与被监督方,都需要就检查结果作出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结论。而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因此,业主个人去查账,物业公司拒绝合情合理。否则业主可能滥用这项权利,给物管公司的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业主委员会有查前期物业帐的权利吗
业委会任何时候都没有查物业账目的权利。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业主作为费用支付人,有财务监督的权利。查账目是监督其财务支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