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什么是CRS?CRS的来源背景是什么
crs款既能取款又能存款还能实现现金循环新型自动柜员机,台机上便完成存款、取款、转帐、缴费、查询和修改密码等多项业务其大特点集现金存取款于身存取款功能灵活配置只需通过简单钱箱配置实现单存款、单取款、现金循环存取款和现金循环存取款四种功能使金融机构轻松地扩展自己金融业务现金循环功能,减少补充钞箱现金次数,从而节约资金占用成本及台维护人力和时间成本能够带来更观经济效益对于人们来说办理现金业务更加方便了
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CRS?
CRS定义
英文简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简称:共同申报准则。
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 AEOI 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 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最早提出信息交换的国家是美国,在2010年就开始推行信息交换原则,他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也称肥猫法案。比如说美国一开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国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给美国,帮助美国征得了大量的税款。后来被OECD成员国效仿,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CRS的目的
实质是政府通过国际协作了解税务居民海外账户信息,使得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打击海外账户逃税的行为
中国金融机构实施CRS时间表
中国早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Tax Matters)
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CRS覆盖范围:
对高客的直接影响:
对中国的高客而言,他们最爱的资产转移目的地排行前5名的中国香港(22%)、美国(21%)、加拿大(16%)、瑞士(9%)、新加坡(6%),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四国已经与中国签署双边协议,而美国正在和中方洽谈比CRS更为严格的“肥猫条款”
CRS是什么意思?
CRS指存取款一体机,存取款一体机是银行所用自动柜员机其中的一种,英文名为:Cash Recycling System,业内人士一般直接使用缩写,即:CRS。
目前的ATM,已经由上个世纪90年代的单一自动取款机加上单一的手动信封存款,发展到今天可以进行自动取款和自动存款,而且可以实现存取款现金的自动循环功能。如今,这种自动存取款循环一体机,深受银行系统尤其是ATM操作人员的欢迎。
不仅仅是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甚至很多县城的银行都在布放ATM,有一部分布放的是ATM的升级版:存取款一体机(CRS)。
扩展资料
存取款一体机的不足:
一、鉴于安全需要,银行对CRS存款的情分等级一般都设定比较高,除了残损币、脏币(钞币脏或被污染)、胶粘币外,很多可以使用的旧币也无法存入,造成一点麻烦;
二、安全需要,CRS、ATM等自助设备的单笔交易金额和日累计交易金额上限都比较低,不适合2万以上交易人群;
三、和ATM一样,许多CRS出钞时并不会进行清分和验钞,这就导致取出假钞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RS
中国crs规则什么意思
中国crs规则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
CRS译作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海外资产无处可藏。
CRS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地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简单来说,CRS就是各国政府通过“相互交换情报”的方式,掌控自己国民的资产状况,判断他们是否偷漏税、行受贿或者洗钱等。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功实现信息交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必须是已加入CRS的签署国或地区,二是双方必须“自愿匹配”成功。
扩展资料:
CRS的运行机制:
以前,有涉外收入的人士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此逃避居民国的纳税义务。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六大部委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打击跨境逃避税,这被看作中国版的“CRS”。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申报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经济ABC:“CRS”为何让某些富豪恐慌?
CRS启动,涉外高净值人士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1.什么是CRS?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
目的是对每个国家非本国税务居民藏在该国的金融账户要进行总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披露的金融账户,不仅包括非居民的个人金融账户,还包括非居民个人所控制的企业账户。
CRS下涉税信息交换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也即签署国家(地区)之间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
以B国居民为例。如果 B国居民在A国或者C国开立了银行账户,因为A国跟C国都跟B国签订了交换协议,如果B国居民在A国或C国的银行存入了资金,那么A国跟C国的银行机构会把B国居民的账户信息先反馈到各自的税务机构,之后A国或C国的税务机关会将信息交换至B国,这笔存款的相关信息被B国的税务机关所知悉,B国税务机关可据此收税。
2、
如何判断自己可能的税收居民身份?
以下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1) 中国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第一种,在中国有住所的居民,也就是说在中国有户籍,因家庭或者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人。首先提到的就是户口,如果有中国户口,那么基本上99%就是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是全球征税的。也就是对用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应向中国政府交税。
第二种,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的。无住所多数指的是持国外护照的外籍人士。一年内在中国居住,离境单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积不超过90天,就被认为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基于这种情况的人,他只需要就他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向中国政府上税,连续五年,在第六年的时候就需要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交税,也就是全球收入都有义务向中国政府缴税。因此在这一块可以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如果不是上述的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那么就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
2) 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香港对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a.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c.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加比原则:税收协定为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加比规则”,也就是列出了上述标准的判断顺序,以协调双重居民身份的矛盾。这一顺序就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3) 美国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①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②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 —— 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注:需要了解的是美国并没有加入CRS,原因是CRS的祖师爷是鼎鼎大名的FATCA(美国的税收遵从法案),美国早在2010年跟全球大部分国家签订双边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FATCA法案。
4)新加坡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①定量标准:
a)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 183 天;
b)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
②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5)加拿大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
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
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
地的收入都应向中国政府交税。第二种,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的。无住所多数指的是持国外护照的外籍人士。一年内在中国居住,离境单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
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