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广西女子到前夫家陪儿子过生日后失踪,前夫讲了啥,让人感觉不可思议?
- 2、“女主播夜宿故宫直播“3人被拘专家称两人顶格处罚会起警示作用是怎么回事?
- 3、湖南大学生自杀前先“练手”,残忍杀人后被劝自首,后来怎样?
- 4、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广西女子到前夫家陪儿子过生日后失踪,前夫讲了啥,让人感觉不可思议?
把孩子扔在家,说自己晚上出门去喝酒,三点后才回到家,没见过前妻。
事件:女子到前夫家陪儿子过生日后失联
2020年7月14日,广西梧州的杨女士去到玉林前夫家给儿子过生日,结果在给孩子过完生日之后,就失去了联系。杨女士的弟弟等人只能报警,但是没有找到人。
后来打杨女士电话从来不接,或者就是处于关机状态,信息也不像平时都是发语音,反而只发文字,想要语音都拒绝……让人怀疑,杨女士是不是已经不在人世,有人用她的手机做坏事,伪装还在的样子。
(与家人失去联系的杨女士)
而杨女士的前夫陈先生就成为他们怀疑的对象了:陈先生曾经沉迷赌博,输了不少钱,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并在今年的1月份就协议离婚了。陈先生曾经对杨女士实施家暴,在争执过程中,打过了杨女士,甚至还报警让警方来处理。而在杨女士去陪儿子过生日的晚上,陈先生声称他哪天晚上出去喝酒了,很晚才回到家,到家的时候没见过前妻,根本不知道前妻有回来给孩子过生日……
疑点一:放6岁跟3岁孩子在家,自己去喝酒。
杨女士的弟弟在姐姐失去联系后第二天,上门询问外甥,外甥说他们妈妈有给他们做晚饭,还陪他们一起睡觉,但是睡醒就发现妈妈不见了。
而前夫陈先生面对小舅子,则说他当晚出门和朋友喝酒,很晚才回来,没见到杨某兰。第二天睡醒后,他送孩子上幼儿园,不知道杨某兰曾来过家里。
(你会去喝酒,放几岁孩子在家吗?)
从14日到17日,杨女士一家用了各种途径,都没有找到杨女士,最终他们选择了报警。但是直至2020年8月22日,警方调查仍然没有结果……
想象一下,自己的孩子还在上幼儿园,根本不存在任何的自理能力,晚饭难道不用管?但是要知道孩子都说,晚饭是他们的妈妈做的,稍微关心孩子晚餐问题的爸爸,肯定会知道是谁做的晚饭吧?
疑点二:询问本来不是自己管的学费问题。
后来,杨女士跟家人联系上了,但是都是通过文字信息回复,打电话电话不接,发语音语音拒绝,让她的家人无法确定究竟是不是本人,还是已经被害之后,有人用她的手机发的。而实际上,杨女士学历水平比较低(小学文化),平时打字总打错别字,所以都是发语音……
(8月22日班主任跟杨女士聊天截图)
但恰恰就在8月22日,陈先生还说杨女士跟孩子的班主任问了孩子的开学及学费问题,并提供了对应的截图,说他要给孩子交学费的时候,老师说孩子的妈妈已经问过并且已经交了。
而据杨女士的弟弟所说,他姐姐从来都不管学费,一直都是陈先生在交,这个突然问孩子学费的人,也未必就能证明就是她的姐姐。
疑点三:报警后才有文字信息,但是电话/语音拒接。
从7月14日失联,到7月17日报警,杨女士的弟弟一直联系不到他的姐姐。电话从来不接,而微信有时候会回,但是回复都比较简短,而且从来不发语音,哪怕他要求发语音确认是否是本身,对方也只是回复:“你傻了,到时候就回”……
(弟弟要求发语音,“姐姐”为何不肯?)
从杨女士的家属角度来看,疑点确实都非常可疑,姐姐生死不明,手机回复的人身份无法确认,前姐夫却看起来又好像撒谎的样子……而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还需要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通报。
希望杨女士还尚在人间,家人的担心都是多余的。
“女主播夜宿故宫直播“3人被拘专家称两人顶格处罚会起警示作用是怎么回事?
法制晚报讯5月2日,女主播在花椒直播平台上自称“躲过故宫看守人员清场,夜晚在故宫内直播慈禧的床榻”,该事引发广泛关注。后故宫博物院以虚假直播信息严重影响安保声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天下午,北京警方通报,抓获3名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3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其中一人因病停止执行。
女主播谎称直播夜宿故宫,该当何罪?
女主播谎称直播夜宿故宫被拘
今天下午,北京警方通报,2017年5月4日,接到故宫博物院报案,称一名女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宣称躲过安保人员,夜晚在故宫内直播,该消息被多家媒体网站大量转载,该虚假直播信息严重影响了故宫的安保声誉。
警方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李某(男,27岁,山西人)欲通过捧红周某(女,22岁,青海人)来推广某网络APP。在杨某某(男,44岁,吉林人,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12月刑满释放)的策划下,三人于5月1日白天,以正常购票方式进入故宫并直播实景画面。
在此期间,杨某某与李某故意假扮网友提议晚上在故宫直播。当日晚上,三人转至顺义区某古代皇城景区继续直播活动,并谎称现场为故宫院内,编造女主播夜宿故宫进行网络直播的虚假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法律责任,杨某某与李某事先策划了由周某在事发后以恶作剧为由道歉,于5月4日安排周某将杨某某写好的“道歉”词发到微博上,后又于5月5日直播所谓的“道歉”,欺骗社会公众。
目前,公安机关已先后将三明违法行为人抓获归案,杨某某、李某、周某也对上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杨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李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对周某行政拘留5日(因病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中,警方首次回应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且几乎是顶格处罚,这体现了相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态度,让 “无底线意识”行为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湖南大学生自杀前先“练手”,残忍杀人后被劝自首,后来怎样?
据悉被告人杨某是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的学生,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便产生悲观厌世的想法,2019年3月23日杨某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离开学校,在鼎城区网吧等地逗留至当天22点。
欲自杀的杨某因没有勇气想先杀一人壮胆,于是杨某通过打车软件约到被害人陈某,当日23时40分许,当该车驶入到一广场时,杨某突然拿出匕首刺向陈某直到其失去行动能力后离开现场,最后杨某在前女友劝导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杨某厌世情绪积累已久,无故杀人只因没有"勇气"自杀
据检察机关披露,杨某是湖南常德应用技术学院的大一学生,2018年上半年开始产生悲观情绪,逐渐悲观厌世,在此情绪的诱导下,杨某从网上购买匕首、手套等物品准备自杀。
直到2019年3月23日下午,杨某携带匕首手套等物品离开了学校,准备自杀,但因缺乏勇气,于是杨某一直在鼎城区的网吧逗留,直到当日22时,杨某想先杀一人"壮胆"然后自杀,于是杨某使用打车软件随机网约到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网约车。
当日23时40分许,当网约车行驶到鼎城区财富广场入口停车后,杨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突然刺向司机陈某,在遭遇反抗后,杨某又向陈某的躯干、大腿等部位连续捅刺20余次,致使陈某失去反抗能力,随后杨某逃离犯罪现场。最后杨某在其前女友的劝导下向公安部门自首。
据公安部门出示的鉴定材料显示,被害人陈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继发心力衰竭死亡,而被告人杨某经鉴定为抑郁症,事发当时被认定为有限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言行冷漠,其家属不闻不顾
2020年1月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汉寿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天上午,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上,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110余万元。
据被害人陈某妻子田女士介绍,案发至今一年多,被害人妻子及其家人从未收到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的任何形式的道歉,也未见杨某的父母,仅仅收到了5万元的丧葬费。
庭审中,在田女士质问被告人杨某"为何狠心去杀害一个无辜的人,他的父母、妻子、他的孩子在等他回家"时,被告人杨某脸上并未露出半点表情,也没有回应一句话,更没有表示道歉。而被告人杨某的父母已经放弃杨某,庭审现场未见其父母踪迹。
妻子女儿已经搬离原住处,恐触景生情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妻子田女士因害怕在原住处触景生情,于是带着孩子到妹妹家居住,即使上班来回需要两个多小时,但是仍然不愿意搬回去,田女士说:"我现在怕回婆婆家住,会睡不着,会想他。"可见此次事件对田女士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多么大的影响。
思考1:大学生本应精进学业,但为何惨案频发
近几年,大学生杀人案件可谓此起彼伏,2015年7月11日,北大学子吴谢宇用在网络上购买的作案工具将其母亲杀害在教职工宿舍内并残忍分尸;2004年云大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马加爵事件",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在宿舍残忍杀害四名同学;这些惨绝人寰、残忍至极的杀人案很难想象是将要成为建设祖国的人才所为之事,为何这些以知识武装的大学生面对问题时会使用如此粗暴残忍的手段解决?恐怕在书本知识之外,对于人性的教育定是不能忽视的!
思考2:精神疾病的犯罪真的无法遏制吗?
今年清明节前夕,四川一位患有精神分裂的奶奶将两孙女推入粪池致使两个女孩溺死; 2017年4月1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一家民营医院一名44岁的男性精神病患者挣脱捆绑后,用筷子攻击了同病区的4名女性精神病患者,造成3名女性精神病患者死亡,1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受伤。精神疾病犯罪一直是人们议论的重点,怎样预防、怎样判罚都是困扰大家的关注点,到底对于此类案件如何预防和处理?对于司法和防治这两条道路的探索可谓任重而道远!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条之规定,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4条之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其应当承担责任。
2、张某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其是票据权利人;
3、不会导致票据失效,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票据并不失效。
4、方某背书记载的事项为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对方某无效,但是对吴某与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为吴某与林某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6、本汇票未承兑。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禁止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2、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惨案频发近几年,大学生杀人案件可谓此起彼伏,2015年7月11日,北大学子吴谢宇用在网络上购买的作案工具将其母亲杀害在教职工宿舍内并残忍分尸;2004年云大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马加爵事件",犯罪嫌疑人马加爵
等物品离开了学校,准备自杀,但因缺乏勇气,于是杨某一直在鼎城区的网吧逗留,直到当日22时,杨某想先杀一人"壮胆"然后自杀,于是杨某使用打车软件随机网约到被害人陈某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