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刑事诉讼法将在哪些方面做重点修改?
1.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宗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制定宗旨的规定是:“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考虑到“人民”在我国是一个政治范畴,在外延上不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而刑事诉讼法要保护的是包括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等一切人的基本权利。同时考虑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稿》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宗旨修改为“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定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程序法定原则的表述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法治国家的授权原则,并特别考虑到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是程序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建议稿》将程序法定原则独立作为一条,并分两款作如下表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违法的轻重程度及结果情况,决定违法行为是否有效。”
3.将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改造为无罪推定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之基石,《建议稿》第十条第一款根据国际社会的通行表述,将无罪推定原则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此外,为了保证无罪推定原则所派生的罪疑作有利于被追诉人处理的精神在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
4.增加规定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现代公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被誉为公法的“帝王条款”。在刑事诉讼中,比例原则的确立对于合理划分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界限,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稿》增加规定了此原则,并将其表述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性诉讼行为,应当严格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与所追究罪行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5.增加规定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基于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防止刑讯逼供、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意义,并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建议稿》第十二条确立了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作其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至于此原则是否包含沉默权,可结合中国实际加以解读。
6.增加规定刑事和解原则。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既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和谐文化,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在国际社会的蓬勃发展趋势,《建议稿》在第二十条将刑事和解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增加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鉴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和裁判稳定性方面的重要意义,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追诉之现实,结合国际社会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对化的发展趋势,《建议稿》第二十一条确立了相对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起诉和审判,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增加规定国际法优先原则。鉴于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不少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为此,《建议稿》参照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在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了国际法优先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迅速发展的状况,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被追诉人的特别保护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建议稿》第二十三条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0.完善辫护人的职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职责的规定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在辩护的内涵上对程序性辩护体现不够;二是过分强调了辩护人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针对这两个问题,《建议稿》第五十四条将辩护人的职责修改为:“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1.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尽管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没有明确赋予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而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人名不正、言不顺。为此,《建议稿》明确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12.通过加强保障辩护人阅卷权的方式解决辩护方的知情权。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造成的司法实践中律师阅卷难的突出问题,《建议稿》结合实际,不明确规定证据展示制度,而是一方面提前了辩护人了解案件材料的时间,另一方面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建议稿》第五十五条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笔录、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本案的诉讼文书。”“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十日后至一审判决前,辩护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中,辩护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提供条件和便利。”
刑诉法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诉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诉法将修改成什么样子?
刑诉法修改之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
(资料图)
中共十八大后,监察体制实现改革、中国反腐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制度也紧跟调整,刑事诉讼法将修改并与之衔接。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4月26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监察人员刑讯逼供由谁侦查
草案对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调整,拟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的部分侦查权。
草案规定,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检察院侦查权做出调整是此次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今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陈光中称,监察法通过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为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做出调整。而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相当于“将这一部分侦查权又还给检察院。”
“草案中司法工作人员所指的范围也引起关注。《刑法》第9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为‘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人员。”陈光中说。
他认为,各级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也有可能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而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意味着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有此类犯罪行为的由监察委自行调查。
对此,他建议,草案应将监察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权也划入检察院,这样调查才更客观、中立,也符合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缺席审判还应保障被告人诉权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草案还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并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光中表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加大反腐败和境外追逃力度,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目前,中国在境外追逃追赃中遇到一些阻力,比如如何证明其是潜逃至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不同国家进行国际合作时,不同国家要求的证据材料、司法文书不同。有的国家认可法院判决才是正式的司法文书,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认可。此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缺席审判程序,这给引渡、遣返境外在逃人员带来一定难度。
他对《财经》记者说,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配合该公约的实施,发挥其在国际合作中打击腐败犯罪方面的作用,他曾提出建议设立缺席审判制度,但有关部门认为这会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只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及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共十八大后,追逃力度逐渐加大,“缺席审判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陈光中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慎重行使,并不是每个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要适用缺席审判。还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财产权。
因此,对缺席审判的案件还应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比如规定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审判应经开庭,近亲属有权参与庭审,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等十分必要。
认罪认罚从宽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
陈光中称,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并转化为法律,才能予以复制和推广。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何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试点中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有些案件可能并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自愿如实供述,并不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辩护律师参与,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非常重要。二是认罪认罚可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有关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都须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回避了这个问题。“有一部分学者参考美国辩诉交易的做法,认为证明标准可以从宽,这值得推敲。”
陈光中建议,该类案件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
该罚的还是要罚,该做的还是要做。
刑诉法修改的几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陈光中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