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杭州女婴被烟灰杯砸中,排查8天无人认,高空扔物这么难找扔物者?
确实难找,监控很少有冲着上方的,就算是有,就现在那些社区内监控的情况,要么长时间不维修坏了,要么像素太低,高空根本看不清,只能看见一道残影呼啸而过,要么内存不够,一天覆盖一天的,全国那么多小区,各小区情况不同,想要统一太难了,所以高空扔物如果不承认的话,是真的难查。
一.杭州女婴被烟灰杯砸中,排查8天无人认罪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发现,高空抛物其实并不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而是近两年才逐渐出现的一种恶性行为,一些人认为很多看起来不具备杀伤力的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由于重力加速度的加持,最终对人或物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更不乏有被高空抛物直接砸死的案件发生。这不,近日,在杭州就发生了一起极为恶劣的高空抛物事件,一个小小的烟灰杯从高空抛下后砸在了年仅3个月的婴儿手臂上,这也就是烟灰杯,如果是烟灰缸呢?怕是婴儿胳膊就没法要了吧?
事情发生后,该案件引起了警方和物业的高度重视,据悉,案件所发生的小区琅琴湾小区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现象了,在警方与物业的协同配合下,事情发生后的几天时间里,已经上门排查了200多家住户,但截至到今天无一户承认抛物行为。
二.高空抛物者难寻,真就一点办法也没有?
尽管如今的科技已经十分发达,但对于高空抛物这种个例事件,除非每栋楼都设立一个专门拍摄高空的摄像头,否则按照目前的监控水平来看,高空抛物的搜寻的确是一个伪命题,单纯通过物品被抛至的位置和所造成的破坏力很难倒推出物体的起始高度,从而判定楼层,毕竟从18楼扔下和19楼扔下,不仅监控看起来差不多,破坏力也一般无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看到是谁,很难直接定位抛物的户主。
当然,想要解决也并非一点办法没有,但成本实在太大,比如可以设置高空警示器,直接在每层安置,直接将范围缩小到楼层,这样哪怕直接判定共同承担责任,也缩小了范围。但想要彻底杜绝高空抛物,在我看来只有一种途径,那就是严罚,杀鸡儆猴!
只要能够确认一起高空抛物的真实凶手,直接量刑,少则三五十年,多则无期死刑,砸死人你就陪葬,砸坏了你就养人家一辈子,看看还有几个敢抱着侥幸心理往下扔东西的?这次是纸杯,下次呢?人的胆子是逐渐大起来的,不罚怕了他们,怕是永远不会真正重视这个问题,所以归根究底,严惩的效果才是最好的。
工作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落实不到位,会容易使工作的开展失去意义,取不到预计的成效。下面是推荐给大家的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带给大家帮助。
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多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面临联动机制难建立、查控效率难提高、执法环境难改善、激励机制难到位的突出问题,具体而言:
一是缺乏查人找物的信息共享平台。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核心难题,也是制约执行效率的关键所在。执行财产的查控划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公安、住建、国土、工商、房管、交通等部门必须有效建立起联动机制,以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法院、公安两部门通过政法机关工程专线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安全快捷的传输失信被执行人等案件信息,实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车辆、住宿、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人及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当前,在上级政法专线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在地市级公安现有网络技术支持下,与法院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二是法官人身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一些当事人经常为一己之私,打着申冤投诉旗号,向党政机关、上级法院、新闻媒体等递状子、发帖子,甚至颠倒黑白、造谣中伤,肆意诋毁法院、法官形象。从舆情监测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通过天涯论坛、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的涉及法官的负面帖子,主要是一些受到过法院拘传等强制制裁的被执行人的泄愤帖,发帖人言辞激烈,点名道姓,侮辱法官个人品行、贬损法官人格
什么是临控人员
临控人员是指法院被执行人被公安部门网上布控的人员。
由于法院被执行人难找,物难寻的现象比较严重,法院联合公安部门,建立“临控”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由公安局运用公安机关大数据系统,通过网上布控,在被执行人使用身份证住宿登记、购买机票、火车票、通过治安卡点等情形时,“临控”系统将自动报警,公安机关控制失信被执行人后,及时通知并移交法院处理。
扩展资料:
临控机制的作用:
1、便于找到法院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联动机制约定,通过“临控”模块,市高法院执行局将需要拘留或拘传的被执行人、被执行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信息通过专线传送给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由该部门对信息进行处理。
相关系统收到对应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使用身份证信息后,立即以短信报警方式通知所在法院和执行法官。
2、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临控联动机制是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的又一有力措施,切实司法为民,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3、可以有效整合资源,
“临控”平台自建立起来,有效整合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资源,改变了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发挥出最大限度的执行力,为有效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增添了“千里眼”,实现寻找被执行人的快速反应和无缝对接,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乌市法院联合公安临控“老赖” 执行联动破解“人难找物难寻”
为什么法院现在多年来判决了执行那么难,好判难执行,被执行人比法宫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执行难,可谓天下第一难。特别是遇到“特殊主体”更让法院头疼,个别被执行人以地方政协委员、地方人大代表等‘特殊’身份对办案法官施加压力。法院确实有压力。
一、“执行难”案件,基本上属于下列四种情况
——跟法院“玩消失”: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联系,或换电话、或换地址、或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利用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
——执行“不给力”:司法腐败依然存在,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
——协助部门“脸难看”: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土地、房产以及投资情况等信息需多部门配合,然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很多部门不配合工作。更有甚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被执行人“太彪悍”:恐吓执行法官;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公告、查封令等,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地方关系网对抗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
1、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3、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4、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5、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6、有权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7、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8、有权责令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9、有权责令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10、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1、人民法院有权对老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
12、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符合法定条件时,唯一房产也可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力。法院确实有压力。一、“执行难”案件,基本上属于下列四种情况——跟法院“玩消失”: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联系,或换电话、或换地址、或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利用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执行“不给力”:
权责令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10、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11、人民法院有权对老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12、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符合法定条件时,唯一房产也可执行:
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6、有权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7、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8、有权责令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9、有权责令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10、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