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残联进行残疾人辅具筛查_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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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安排、决策与残疾人有关的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由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化、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定期统计各类、各年龄段残疾人数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第六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逐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在村、社区的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福利彩票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级留成的10%安排。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九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评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证件。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遗传、疾病、事故、灾害、药物中毒、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第十二条 市、县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经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报告。

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包括听力、甲状腺功能减退、苯丙酮尿病等)筛查实行免费制度,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第十三条 市、县级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应当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残疾人康复专业医务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医学科室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鼓励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上海申领残疾人辅助用品多久申领一次

没有具体时间规定,适配周期根据使用年限设定。

各区(县)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根据需求调查汇总的辅助器具品种及数量,在每月底前通过辅助器具管理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审核,市辅具资源中心于一个半月内完成配送。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周期根据使用年限设定,在适配周期内不得重复申请,如适配周期未到,原辅具已损坏,无法修复的,须以旧换新。全额类适配的金额及补贴类适配的补贴金额,由市辅具资源中心承担。

扩展资料:

残疾人辅助用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市区残联、残疾人各专门协会、残疾人有权对辅助器具适配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区辅助器具中心反映,市或区(县)辅助器具中心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妥善处理。

2、市辅具中心将对各区(县)辅具配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月通报辅具配送和残疾人领取情况。

3、区(县)辅具中心要对本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五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第六条 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评定工作,评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卫生、教育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保障工作。

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栏目用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传;电视台应当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播报。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加强监测和干预,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第十条 卫生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一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四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者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逐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转介制度,根据对残疾人需求评估提供个性化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辖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综合评估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第六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状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免交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负担。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等机制。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市、区(市)应当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机构,承担服务示范和科研培训职能。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康复室(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实施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救助与补贴,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对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调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应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第十条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承担残疾等级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和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区和村为基础、以病因预防和防止损伤为重点的残疾预防体系,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发生。第十四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新出生缺陷儿童基础健康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新出生缺陷儿童情况。

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

4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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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8-29 上午 02:01:56

    )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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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8-29 上午 07:43:56

    冒用他人残疾人证。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等机制。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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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8-28 下午 08:43:27

    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由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化、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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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8-28 下午 08:51:17

    级留成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福利彩票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级留成的10%安排。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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