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委托他人卖房有几种方法?越详细越好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书: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3、代理境外人士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经当事人所在地的驻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取得或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法定监护关系(父母是户主的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房产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或公证书,涉及处分房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6、在代理单位房产登记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律师楼见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 章”。
8、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地方法院认证后,转海基会确认,最后经市公证处海协会公证后方可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找人代签但是并没有出具委托书和房主证明,合同有效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找人代签有效吗
在持有卖方有效授权委托书情况下签字有效。需要有卖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然后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上述卖方证明证件,代替卖方签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就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销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
2、标的
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3、价款
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5、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
6、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7、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找人代签是否有效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找人代签,如果持有卖方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是有效的。同时也需要有卖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当托是什么意思?
当托就是冒充消费者帮助兜售自己(包括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产品,或者攻击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简单的说,就是和卖家一伙的人,帮助烘托物价。
“托儿”本是北京方言,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最初指的是商店或是路边小摊儿雇上一个或几个人,假装成顾客,作出种种姿态,引诱真正的顾客购买其产品。
卖的是什么东西,就叫什么托儿,如卖布的叫“布托儿”,卖鞋的叫“鞋托儿”。此后中国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托儿”一族,看病时会遇上“医托儿”,求学有“学托儿”,坐车有“车托儿”,上酒吧有“吧托儿”,就连吃饭都会遇上“饭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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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本有托称、帮持之意,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引申出“托儿”一词,原为北京方言,指的是商店或是路边小摊儿雇上一个或几个人,假装成顾客,作出种种姿态来引诱真正的顾客购买其产品,和如今网红店找人排队,大体上操作一致。
不过当时处在市场经济刚刚开始的特殊时期,这种形式经常被一些不良商贩用来销售滞销或劣质产品,雇佣一些贪图小利之人从旁说假话,来支持商家虚夸的叫卖,从而诱人上当受骗,因此算得上是实打实的不正当手段。
“托儿”的说法其实并不长远,但这种形式却可以追溯到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据史料所述,在商业交易中,第三者从旁抬高或压低价格,惑乱当事者,从中牟利,谓之参市,即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托儿”。
举个例子来讲,岳珂,就是那个有吹捧自己爷爷嫌疑的岳飞之孙,在《冰清古琴》一文中提到自己慧眼识赝品一事。岳柯在李奉宁府上做客时,碰巧遇到和古琴商洽谈购买冰清古琴,有个叫叶知几的名士自诩专家,“一见色动,掀髯叹咤,以为至宝”,李奉宁马上就要掏百万钱相购。
但是古董商漫天要价,说是已有买家出手两倍价钱,李欲得之,招宾客商讨,此时岳柯疑心叶知几种种表现,上前查看,以铭文与宋帝避讳揭穿其为赝品。由此可见,伪名士实为害群之马,专家之说更是不可尽信,古代如此,现代亦是如此。
除了商品交易,其实找托儿也是惯用的政治手段。比如武则天授意武承嗣,暗中安排人在一块白石上刻紫砂文字“圣母临水,永昌帝业”,然后让唐同泰进献,称此奇石在洛水中掘出,这过程的参与人员基本上都可以称为“托儿”。
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