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公安机关能查到犯罪分子银行卡里钱的去向吗?
通过转账处理的公安机关是可以查到钱的具体去向,但是如果直接取出来处理的,就只能查到在哪里取的钱,查不到具体去向的。此外公安机关也有权查询犯罪分子持有并使用的他人银行卡账号信息。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拓展资料:
银行卡使用的安全常识
1、注意保管好密码
(1)密码是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关键因素。为了您用卡安全,请在初次使用卡片时,切记要修改初始密码。卡片密码的设置,不要使用本人生日、账号/卡号证件号的后6位,111111、123456等易被别人破译的数字,并将平时在其他网站使用的各类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区分开。
(2)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此请您务必保管好交易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也不要将密码记在纸面上,或记录在卡片上,以免遗失泄露。为了您密码的安全,在使用时请进行必要的遮挡,以防被他人偷看。若密码使用频繁,建议您不定期地更换交易密码。
2、注意保管好卡片
(1)由他人代办的卡,您在拿到卡片后要注意审查卡号、姓名是否与办卡回执上的信息一致,并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仔细保管好卡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或卡片被盗用。
(2)银行卡只能由您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若您的卡片保管不善或转借他人使用,将有可能导致卡片磁道信息被偷录,卡内资金受到损失。
用卡交易时,请不要让卡片脱离您的视线范围,使用后请您及时收回卡片,以免卡片被误用或掉包。
(3)卡片遗失或被窃,请您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您可以通过兰州银行电话银行96799、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也可通过发卡银行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3、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1)请您保管好有效身份证件,避免因身份证件丢失,造成他人冒用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伪卡、洗钱等违法活动。请将您的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影响您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
(2)您的各类交易凭证要妥善保管,切勿将其随意丢弃,防止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被他人盗取。请您切勿轻易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轻信非法机构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并向他人泄露重要个人信息
公检法到银行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情况需提供什么
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到银行查询个人账户时,应该出示个人工作证件,以及县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才可以协助查询。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是执行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凭证。需要填写文书发文字号,发往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名称,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称,最后填写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
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能仅理解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进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汇出、汇入的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论是以真名、假名、化名、亲友名称或以转交方式进行的存款、汇款,均可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侦查人员在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任务 时,应当向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侦查人员无权自行对犯罪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同时查询、冻结还必须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 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 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经侦怎么查个人账户
经侦是不能的随便查个人账户1、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警察怎么查资金流向
用excel表分析,使用数据透视图,看大额资金流出的二级账户,由二级账户查三级账户,简单来说就是追资金流向,可画图辅助。一级账户基本入帐的是投资人。如果一级是私人账户,那这个平台基本不大,可能会出现嫌疑人生活账户和收款账户混合。
【拓展资料】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证据价值的数据"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当中,这种观点明显是片面的。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地方银监会查询嫌疑人银行存款吗?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地方的银行查出一份银行存款,你必须拿着他的通缉令或者是其他的犯罪的证据开出来的机构才可以查,如果没有这些任何司法机关都是个人的银行,银行存款
论是以真名、假名、化名、亲友名称或以转交方式进行的存款、汇款,均可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123456等易被别人破译的数字,并将平时在其他网站使用的各类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区分开。(2)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此请您务必保管好交易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