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条例的法律定位_支付结算主要法律依据

hacker|
105

文章导读:

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结算办法

第一条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以上就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应,是各单位、个人和各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任何触碰该条例原则的单位及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作用:

早在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曾颁布过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此份文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0》其实是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需求,再次修改拟定的。

支付决算管理是中国国民经济中资金清算的中介,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有效条例,起着非常关键性的制约作用,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特征有哪些

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扩展资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

国家是如何规范支付结算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安全和及时,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出了基本规定。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条大神的评论

  • avatar
    访客 2022-11-15 下午 05:39:30

    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 avatar
    访客 2022-11-15 下午 03:21:32

    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