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找人花钱办理公租房,没有办成,钱陆续给退着,但是没退完,这算诈骗吗?
- 2、找人花钱办公租房,后来我又不想办了,跟他要就一直拖着,这都半年了就是不给,他这算不算诈骗?
- 3、成都有人说可以花钱办公租房是真的吗?
- 4、帮人办理公租房,资格办下来了。他又要退钱,属于诈骗吗?要不要退钱
- 5、找人办公租房,把资料全给了没办下来,会拿我的资料去违法吗?
- 6、徐州市公租房五年后能买卖吗?
找人花钱办理公租房,没有办成,钱陆续给退着,但是没退完,这算诈骗吗?
如你所述,该行为不涉及到诈骗。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对方陆续退钱,说明其没有占有的故意。
涉及到公租房,不具有相关身份办理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找人花钱办公租房,后来我又不想办了,跟他要就一直拖着,这都半年了就是不给,他这算不算诈骗?
这描述来看,这是诈骗,可以去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都有人说可以花钱办公租房是真的吗?
既然人家有人这样说,说明人家还是有关系的,可以花钱办的。这里面有的公租房,也是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我们这里就有租给了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
帮人办理公租房,资格办下来了。他又要退钱,属于诈骗吗?要不要退钱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协助办理公租房属于居间范围,或中介服务,是否退费需要看双方事前的约定。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看相对人事前是否存在恶意,一般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法律分析
协助办理公租房属于居间服务,双方签订或默认建立了“中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中一大特点就是有偿,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即取得报酬请求权。目前的情形是,双方已经交付了报酬,而委托人反悔想要退款,居间人已经完成了居间事项,即成功办理了公租房资格,则可以保留相应报酬,无需退还。
即使要求退还,也不属于诈骗范畴,因为诈骗要求一开始就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您的财物的行为。相对人只是企图赖账,并且已经向您交付了对价,最多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个人建议】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找人办公租房,把资料全给了没办下来,会拿我的资料去违法吗?
找人办公租房,把资料全给了此人,公租房没办下来,应该让他把拿去的资料还回来,当然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拿这些资料去办违法的事情,可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得不防。
徐州市公租房五年后能买卖吗?
公租房是国家推出的保障性住房。解决了非常多经济收入中低下人群的住房问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承租人在租满五年以后经过政府的批准是可以出售的,也可以申请购买。五年后上市交易的时候,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购买的价格跟当时银行存款的利率有关。公租房出售的。
具体条件是第一居住满五年以后。
第二是按照先租后售和自愿购买的原则出售对象为低保中等低偏下收入群体和倍增拆迁房屋面积较小,且没有选择权调换或者无力购买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
第三公租房出售价格按照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售价进行决定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优惠后的均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售价价的80%。还可以根据楼层朝向的因素适当设置楼层差价。
第四就是购买的公租房属于有限产权。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购房差价的50%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等相关价款。这样才能够取得完全的产权购房人所购的工作坊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文章导读:1、找人花钱办理公租房,没有办成,钱陆续给退着,但是没退完,这算诈骗吗?2、找人花钱办公租房,后来我又不想办了,跟他要就一直拖着,这都半年了就是不给,他这算不算诈骗?3、成都有人说可以花钱办公租房是真的吗?4、帮人办理公租房,资格办下来了。他又
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