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资金来源怎么查_职业放贷人应该向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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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怎么查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一般可以查询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的有:

1、通过项目投资方的资料及相关财政政策文献来获取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2、通过政府部门的网站及其它相关网站搜索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3、通过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及投资经理的客户资料等获取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4、通过相关专业人士及行业专家的报告及口头转达获取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5、通过媒体报告及官方新闻发布获取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6、通过社会组织及公众号等社交媒体获取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7、通过政府机构及投资机构的投资档案获取项目的资金来源信息。

有什么方法/途径能够找到证明对方是职业放贷人的证据?

您好,根据问题描述,涉及到的是民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就证明职业放贷人问题,信之源律师认为:实务中,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围绕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三方面进行考察,主要依据为一定期限内是否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大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治理力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维护司法权威,有力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或关联原告所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所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均纳入本院职业放贷人名录,由本院办公室于每季度在本院内网更新。

第二条 法院立案、审理、执行中初步查明出借人借款涉嫌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出借场所发生在地下赌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庭在立案环节应当严格审查:

(一)由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

(二)对原告制作立案询问笔录;

(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详细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现住地址等;

(四)对原告在立案环节申请撤诉的,应规范撤诉程序,要求原告说明具体理由,并留存借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备查,防止滥诉。

第四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合法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等非法活动:

(一)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是否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二)审查借款的银行往来凭证、现金支付的具体履行过程等细节,及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交付的金额、在场人员等细节;必要时审查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 借钱 款用途等情况。

上述情况下,为查明事实,还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五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对被告抗辩实际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原告系挂名的,且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原告可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理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结合民间高利借贷的交易习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适度强化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办理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时,查明出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出借资金金额明显高于实际交付的出借金额,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二)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提出抗辩时故意隐瞒高息或以服务为名收取费用,实为变相高息的事实(高于民间借贷 利率 上限);或者出借人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的;

(三)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提出抗辩时故意隐瞒借款人已经全部或部分还本付息的事实;或者出借人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的;

(四)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非实际出借人,但仍以自己的名义多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借贷的;

(六)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

(七)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 贷款 的;

(八)其他虚假陈述的事实等。

如发现上述情形,经审理部门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等非法活动,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八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立案部门应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调查以下事实:

(一)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及交付方式,是否预扣利息;

(二)借款实际约定的利率,已经支付的利息及支付方式;

(三)借款本金还款情况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经过对被执行人调查取证后,能够初步证实案件为民间高利借款的,且申请执行人隐瞒部分事实的,传唤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第八条调查的内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局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可能存在漏缴税款等情况的,应将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指导意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2022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对于放贷主体,首要是判断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同时要将单一主体和关联主体均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关联出借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案外人与出借人在生产经营、交易上具有实质控制的关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较高,一方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案外人与出借人系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

3.案外人与出借人具有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4.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或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5.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6.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什么部门可以查,个人资金来源

1,财政厅和税务局有直接权利可以监控任何个体或者企业的资金流水

2,公检法机关单位有审查的权利

3,银行的高层也可以查

但是以上的途径是不会公开或者说是替私人查询,除非是关系够硬哦

请问有什么途径可以查到某人的抵押权情况?

如你所述,没有渠道能查询到他的抵押权情况。毕竟涉及到抵押权,不一定需要登记,在房产、车辆的产权证上有登记但私人不能查询。

对于职业放贷人,如果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提起举报,属于公诉案件。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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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3-02-27 下午 11:33:27

    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关联出借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案外人与出借人在生产经营、交易上具有实质控制的关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较高,一方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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