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犯罪嫌疑人可以去交警队看自己的口供吗
可以。
被录口供者是有权向警察要求查看当时录口供的录像和录音。因为所录的口供,笔录完成之后,办案民警应当将相应的笔录交给被询问人(被讯问人)阅读后签字。如果记录与当事人的陈述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正。未经当事人阅读并签字的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录口供流程规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被告人的品质及其一贯表现如何,是他对案件事实能否作如实陈述的主观因素之一。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被录口供者有权向警察要求查看当时录口供的录像和录音吗?
被录口供者是有权向警察要求查看当时录口供的录像和录音。因为所录的口供,笔录完成之后,办案民警应当将相应的笔录交给被询问人(被讯问人)阅读后签字。如果记录与当事人的陈述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正。未经当事人阅读并签字的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录口供流程规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证属实的,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情况,对于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要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节有没有可能发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供述一致时,要严防他们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应注意他们是否有互相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被告人的品质及其一贯表现如何,是他对案件事实能否作如实陈述的主观因素之一。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据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案件检察院询问口供重要吗
法律主观:
记录口供后,如果确实与事实不符,一般可以改变,但有翻供嫌疑,以前也有假口供嫌疑,要承担法律责任。口供应当要符合事实,虚假、不实口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翻供与事实不符,自己要承担翻供的相关不利后果。合理翻供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此,侦查、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否定,也不能不顾发现的案件事实和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经过核实,口供才能作为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被告人不能认定有罪。在调查过程中,公安通常有3个案件事实。~四次审查确定口供的真实性,甚至更多。因此,一旦签字确认,刑事讯问笔录的每一份都很难修改,并将作为证据材料保留。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补充或更改,可以在下一次公安/提审时,检察官在新笔录中补充。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可以看疑犯口供吗
可以的,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可以看疑犯口供的。 可以查阅、复制看守所犯罪人的口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否定,也不能不顾发现的案件事实和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坚持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