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2022年两会中哪些提案你很赞同?
-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 3、养殖业中皮红毛亮的禁用药物
- 4、北京中医药大学走出过哪些医学翘楚?
- 5、生物学宏观发展方向所取得的成果
- 6、GCP的发展历史
2022年两会中哪些提案你很赞同?
2022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全国的人大代表都会齐聚北京,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治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为全国人民更好的生活、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建设出谋划策。这些提案有些非常关注人民的日常生活,可以说如果真的实施对我们每个人都有极大的影响。下面列举几个我十分赞同的提案。
珠海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今年两会一共带来了7份建议,其中的二份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很大关系,也是我最赞同的二个提案。分别为《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关于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
董明珠指出:“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使企业涨薪时普通员工获利的部分远少于企业支出的成本,降低员工获得感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她认为,资本性所得等征管相对较松,且存在部分高净值人群通过在不同收入类型个税之间、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税收筹划或偷税漏税。
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我的记忆当中董大姐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了,现在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真的太低了,想想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月薪上月的比比皆是,但是实际可以支配的收入并不多,他们还是每月要为房贷、车贷、医疗、教育等支入所拖累、过者十分节俭,但是每月每光的生活,降低个税确实可以为他们减少一部分负担,增中工资收入,同时通过个税的缴纳来平衡贫富之间的差距,让富人在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多交一些税。同时加大非工资收入的缴税额,这些都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基础上还可以有让利于民。如果真的施行,每月省下的几百块钱,又可以给自己多加几个鸡腿了。
二、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呈现多点散发态势,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有利于推动错峰过节,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疏解社会运行压力。”董明珠建议她建议逐步放开企业对法定节假日安排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结合不同工种特点,在取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灵活制定具体的调休政策,并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避免部分企业滥用政策的灵活性,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看董大姐就是干实业的,所以特别了解现在的企业情况,确实由于疫情的因素把企业的法定假日把打乱了,其实是对于我这个外地工作的感觉更加的明显,以前法定假日回家过节。但是由于疫情已经二个假期不能回家过节,只能在单位或宿舍独自中度过自己的假期时候。就这样白白浪费于家人团聚的时间。而且像我这样的外地打工人群不在少数,如果企业可以自行安排假期,我们就可以申请错开体假,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样作为一名技术支持人员,由于假期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休息,我们的技术支持电话是最忙碌的。如果可以调配,我们还真的希望休假时间和正常的企业错开,这样不影响我们的工作,还可以给我们一个相对轻松的休假时间。
三、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买卖同罪的建议
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将在今年两会期间发出提议,收买与拐卖同罪,最高可判死刑,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每次看到一幕幕母子相隔十几年再重逢、被拐女子受尽凌辱,被公安人员解救的的画面,作为一名旁观者也是眼眶湿润。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势在必行。这件事表面上和大多数人没有关系,但是谁也保不定就成了这个偶然事实的受害者。不能冷眼旁观,积极发声,关注和推进事件的进展也是我们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
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养殖业中皮红毛亮的禁用药物
养殖业中皮红毛亮的禁用药物
农业部关于水产养殖中明令禁用药物有:喹乙醇、呋喃唑酮、呋喃那斯、呋喃西林、孔雀石绿、氯霉素、汞制剂、锥虫胂胺、五氯酚钠、杀虫脒、双甲脒、林丹、毒杀芬、六六六、甲基睾丸酮、己烯雌粉酒石酸锑钾、地虫硫磷、DDT、呋喃丹、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磺胺噻唑、磺胺脒、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速达肥、阿伏帕星、环丙沙星。
2. 畜禽养殖禁用药物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恶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最新增添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3. 养殖用药禁止药物
鳜鱼对有机磷杀虫剂非常敏感,故不能使用敌百虫、敌敌畏等药物,用硫酸铜一般控制在0.5pp以下。可以用硫酸铜来给鳜鱼塘消毒杀菌。硫酸铜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uSO₄,无水硫酸铜为为白色或灰白色粉末。该物质既是一种肥料,又是一种普遍应用的杀菌剂
4. 养殖禁用药物有哪些
猪饲料中全面禁止添加抗生素,这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动物营养与保健,调整饲料营养设计,选用新型绿色添加剂产品。”
刘宗平说,要提高养殖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改善养殖环境,建设“替抗”方案,降低饲料“禁抗”后对养殖业的影响,为人们提供质量好又安全的绿色食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 养殖禁用药物名录
下面是2022年以来最新禁止养殖野生动物名单,仅供参考。
2020年2月,我国人大发布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决定,国家主管部门最近明确划出最新禁止野生动物名单,现公布范围如下:竹鼠、豪猪、果子狸、王锦蛇、赤链蛇、赤峰锦蛇、金环蛇、双斑锦蛇、短尾蝮、竹叶青蛇、蒙古兔、东北兔、草兔、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豆雁、灰雁、石鸡、斑头雁、鸿雁、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斑嘴鸭、针尾鸭、赤麻鸭、翘鼻麻鸭、绿翅鸭、花脸鸭、赤膀鸭、罗纹鸭、赤颈鸭、赤嘴潜鸭、红头潜鸭、白眉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黑水鸡、灰胸竹鸡、白骨顶、寒露林蛙、白腹巨鼠。
以上这45种野生动物在2022年禁止养殖,禁止出现以食用、贩卖为最终目的的养殖行为,地方养殖户要逐渐停止养殖。
对于刺猬、狗獾、猪獾、海狸鼠、豚鼠、蓝孔雀、海狸鼠、黑眶蟾蜍、中华蟾蜍、齿缘龟、缅甸陆龟、锯缘摄龟、眼镜王蛇、乌梢蛇、黑眉锦蛇、银环蛇、灰鼠蛇、尖吻蝮、滑鼠蛇、眼镜蛇等19种野生动物,国家明令禁止存在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但可以用在制药、展观、研究等除食用性外的目的。
6. 养殖禁用药物清单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一、
(1) 、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企业出售兽药的不良反应 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照规定上报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 售。
(3)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 识
(4)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5) 、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 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6)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7) 、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 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8)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 合理销售兽药。
(9)、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11)、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12)、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 、配 合饲 料中 有害 物质 及微 生物 含 量符 合 GB13078规定 。
七、 严禁 使用 国家 《 无公 害食 品、 畜禽 生 产使 用准 则》 规定 中 的禁 用品 。八 、严 格执 行兽 药休 药期 ,如使 用了 有休 药 期的 兽药 必须 作好 记录 并单 独 饲养 ,达 到休 药期 之 后方 可出 售, 产蛋 期 的禽 类, 产乳 期的 乳用 药物 、使用 兽药 ,必 须严 格 执行 弃蛋 期和 弃乳 期 ,并 作好 记录 。
7. 养殖违禁药物名称
个人养殖的家禽是不能办理检疫合格证。
要到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所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
按照规定,养殖场或者养殖户要提前三天申报。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产地检疫员要到养殖场或户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是否完善。
看有无非法使用农业农村部禁止添加剂及一些违禁药物,确保出栏的畜禽健康安全。
8. 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
规模养鱼需要在当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需要满足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等。养鱼需要在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农业局或水务局)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办理条件:(一)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二)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养殖;(三)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四)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五)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六)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用途;(七)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危害水域环境;(八)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肥料;(九)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十)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十一)有一定的养殖技术条件;(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9. 养殖场禁用药物
家畜养殖,颗粒饲料怎么拌药?
根据我们自家养猪的经验:猪生病了,需要给猪打针吃药。打针还好办,如果是小猪,把猪抓起来,或者用定位栏把它关起来,给它打针就可以了。但是给猪吃药就没有那么好办了,有的药是苦的,猪他不会吃。猪不吃怎么办呢?我们就要想办法,在猪的食物中添加药物。大多数猪的食物是颗粒饲料。那么我们就遇到了像题主提出的问题,颗粒饲料怎么拌药?
大家知道颗粒饲料是干颗粒。我们直接把药物拌在颗粒饲料里面会导致不均匀。饲料拌药不均匀,导致猪吃到的药物也不均匀,有的猪多吃了,有的猪少吃了,药多吃了也不好。药少吃了也达不到治疗效果。那么猪的治疗效果也就达不到。我们可以先把药物放在水里面搅均匀,然后再把颗粒饲料掺入搅拌有药物的水里面, 这样药就均匀的搅拌在颗粒饲料里面了。图中就是我在饲料中加苦蒿,夏天天气热加苦蒿清热解暑预防家畜生病。苦蒿很苦直接给家畜吃它不会吃的,所以就要把它混合在干颗粒饲料里面掺水搅拌均匀,家畜吃的时候一样。胃口很好。而且均匀的吃在每头家畜肚子里面。
尤其是现在夏天天气炎热,就更需要给家畜补充水了,把药掺入水里面,然后把颗粒饲料掺入药水里面,这样两全其美,家畜又补充了水份。药又均匀的参拌在颗粒饲料里面了。
友情提醒,现在正值夏天,天气炎热时期养殖家畜要注意多给家畜补充水分,家畜的圈舍要勤打扫,勤消毒,百病预防为主。预防防疫,工作搞好了可
北京中医药大学走出过哪些医学翘楚?
王雪茜--科研、教学、临床兼顾
北京中医药大学走出去的优秀翘楚不胜其数,这里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我最近因为采访接触到的一个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雪茜老师
王雪茜是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沈氏女科”第二十代传人、全国名老中医王庆国教授学术经验继承人以及全国名老中医刘景源教授弟子,致力于探索经典方剂的现代应用。
在这次采访中老师提出认为在中医经典的理论其实很多是形而上的东西,是我们现在去理解它,有的时候觉得似难非难、似易非易,觉得他说的道理很浅显,但是依旧惊讶于为什么古人能够想出来这么精妙的道理呢?老师对于科研,对于中医基础理论,对于中西医之间的结合的看法都有很深刻的看法,也在提示我们作为一个中医学子,在这条学医之路上应该刻苦坚定的方向。
老师谈起自己是如何学习、综合理论,如何学习中医经典,中医经典对我们大学生的意义,经典方剂如宝库般的重要性以及经典理论在她的科研中的奇妙印证。听完这些,我不禁思考对于学习和背诵反复的枯燥的学习进程后,才有融会贯通,灵活自如。中医药,从来都不是轻松容易的。
正如王雪茜老师所言,“中医之路是我们将要走的一条光荣但充满险阻的道路“。中医典籍浩如烟海,思想更是涉及方方面面,纵横数千年,我们宛如初入海洋的小船,跌跌撞撞,但又无比谨慎的采撷古人的智慧来填充自己。
我谈这次采访的内容和感受,更多的是希望大家能通过老师们身上对于中医学习和科研的严谨,在中医之路上的不断探索,感受我们作为一个中医人的责任和方向。
(以上图片来源于本次访谈的视频截图)
生物学宏观发展方向所取得的成果
生命科学基础性研究的优先发展领域:基因组和功能基因组学、重大疾病相关基因的识别、分子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细胞和发育生物学、神经生物学、动植物区系的系统演化与协同进化、生物信息学等。
??基因组研究:在基因组这一前沿领域,中国开始走向世界。中国科学家承担了人类基因组1%的测序,是继美、英、法、日、德后成为正式参加国际人类基因组合作项目的第六个国家,也是惟一加入该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克隆了功能新基因的全长cDNA800多条,已申请一批国内外专利;证明了东亚人群的基因组与其他现代人群一样起源于非洲;建成了南、北方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最近,中国科学院在水稻基因组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已经发表了水稻基因组的框架序列,并在参加水稻基因组完成序列图测定的国际合作中率先完成了第四号染色体的工作。中国在微生物基因组测序方面也已成为主要的参加国,迄今已完成了钩端螺旋体等6个微生物的全基因组测序。
??疾病相关基因研究:中国科学家充分发挥人类遗传资源优势,近年来取得了疾病致病基因定位、克隆的一系列进展。首先在急性早幼粒白血病的致病基因克隆和功能研究方面取得突破,继而克隆了耳聋、短指(趾)等一批单基因疾病的致病基因,近来又定位了II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和鼻咽癌的基因。应用基因表达谱和生物芯片,最近发现了一批与原发性肝癌发病、发展相关的基因和基因标志。
??其他前沿领域:在诸如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神经生物学、进化生物学等方面,近年来中国生命科学界也取得了不少国际一流成果。例如,发现了与精子成熟和保护有关的抗菌胜基因、揭示了果蝇有与高等动物类似的认知行为,首次观察到植物防止自交的一种新的繁育机制等。在系统发育和动植物区系演化方面,完成了255卷的《植物志》、《动物志》、《中国隐花植物志》,这些工作均得到国际同行的高度评价。
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领域:高产优质农作物的遗传育种、转基因技术和动物克隆、生物反应器、基因和蛋白质工程疫苗及药物、基因治疗等。
??农业生物技术:中国在超级杂交稻研究与组合应用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已选育出一批两系法亚种间杂交稻新组合,较好地实现了杂种优势与理想株型的结合。育成的超级杂交稻组合比现在生产上应用的杂交稻组合增产15%-25%。2000-2001年超级杂交稻累计推广300万亩,共增产优质稻谷3-4亿公斤。优质小麦品种业已得到推广。在植物基因工程研究开发方面,中国已经有转基因耐贮藏番茄,转查尔酮合成□基因矮牵牛、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抗虫棉花等5种自主研制的转基因植物通过了国家商品化生产许可,并有20余种转基因植物进入环境释放阶段。2000年中国转基因作物(主要是转基因棉花)种植面积达到50万公顷,列世界第四位。同时,中国转基因植物的研究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也基本建立起来,其中包括以基因研究为主的上游部分、以植物遗传转化为主的中游部分和以生物技术育种为主的下游部分的研究体系。
??农业微生物基因工程研究,包括杀虫、抗病、共生和联合固氮等微生物的遗传改造和应用取得良好进展。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农业重组微生物环境释放面积最大、种类最多和研究范围最广的国家,所取得的成就已受到各国科学家的广泛关注。在中国境内申报并通过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农业重组微生物在40例以上。
??在动物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转基因鱼研究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获得了生产人药用蛋白的转基因动物;获得了山羊、牛等一大批克隆动物,其生产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此外,部分畜禽基因工程疫苗已经达到了商业化生产的阶段。
??医药生物技术:经多年努力,基因工程药物产业初具规模,批准上市的产品有18种,进入一、二期临床的有21种,处于临床前开发的有35种。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例如α1b干扰素国内市场占有率已达60%。治疗性乙型肝炎疫苗初露端倪:血源性乙肝抗原-抗体复合物已获特殊临床试验批文;基因工程乙肝抗原-抗体复合物即将进入临床试验,成果已获中国和国际专利,目前正在开展三重复合物新型疫苗研制。人工血液代用品技术转让成功,已建成中试规模基地,连续多批产品达到质控标准。通过产学研的结合,中国基因工程制药业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企业已有60多家。
??生物技术药物由仿制逐步向创新转变,在世界前十种销量最大的品种中,中国能生产八种。此外,应用于诊断或导向药物的单抗和单抗衍生物的研究进展顺利,为今后抗体产品的产业化奠定了基础;遗传病的基因诊断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肿瘤免疫治疗、抗血管治疗、组织工程、生物芯片和干细胞研究等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重要进展;基因治疗的关键技术实现突破,B型血友病、恶性肿瘤、梗塞性外周血管病等五种治疗方案进入临床试验。中国的生物技术产品销售额已从1986年的2.6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00年的200亿元人民币。
GCP的发展历史
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药物从基本无管理状态到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
“磺胺酏剂事件”--致使358人肾衰竭,107人死亡。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由FDA强制实施。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 毒性试验 ;药品生产者必须把安全性的资料报告FDA审批。
美国:
1962年:美国FDA对其《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的临床研究在启动前,其 试验方案必须经FDA的审查 。
1969年:要求只有提供 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结果 的新药才有可能获得FDA的批准。
FDA相继须发了一系列有关临床试验的法规或指导原则。
英国:
1963年:设立了药物安全委员会,1968年建立了医学安全委员会。
自1963起英国政府规定: 在新药进入临床研究及投入市场之前均需得到官方批准 。
日本:
1967年: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严格审批新药,实行 药品再评价 以及 制药企业有义务向国家报告药品副作用情况 等措施。
第二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90年代,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形成的时期
Tuskegee试验:1932年美国对阿拉巴马黑人梅毒患者进行长达40年无治疗的随访研究,即使在40年代末期发现可有效治疗梅毒的青霉素后,仍未对受试者施治。
60年代初期美国犹太慢性病医院,一些研究者将癌细胞皮下注射到年老体弱终末期病人身上,以观察癌症能否以这种方式传播。
给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接种肝炎病毒,以观察疾病的进程以及何种方法保护人类免患疾病。
以上严重违背临床伦理的试验,是《赫尔辛基宣言》颁布的基础。
《赫尔辛基宣言》 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是一份包括以 人作为受试对象 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 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
《赫尔辛基宣言》构成了当今GCP核心内容的基础,即必须把受试者/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
◆ 具体内容:
1、强调医生的神圣职责,并引用了《日内瓦宣言》中“病人的健康是我首先考虑的”
2、阐明即使研究干预属于临床治疗的一部分,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3、明确书面知情同意。
4、当受试者无法自己做出自愿同意,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
◆ 修订:
1、第18届(赫尔辛基,芬兰,1964年6月)发表;第29届(东京,日本,1975年10月)修订;第35届(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修订;第41届(香港,中国,1989年9月)修订;第48届(西索莫塞特,南非,1996年10月)修订;第52届(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修订;第53届(华盛顿,美国,2002年)修订;第55届(东京,日本,2004年)修订;第59届(首尔,韩国,2008年10月)修订;第64届(福塔莱萨,巴西,2013年10月)修订;
2、2013年新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对宣言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在内容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并在细节上对部分用词进行了修改。
3、新版《赫尔辛基宣言》的修订改进了宣言的架构,完善了宣言的内容,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了对研究者的要求,并明确了国家、研究机构、申办方的义务。
4、对我国的启示:不断修订涉及人体临床试验的相关法规,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提出国家对受试者保护的义务,探索建立国家临床试验赔偿体系;明确伦理委员会职责和定位,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伦理审查主体。
其它伦理宣言 :
1、悉尼宣言(死亡的确定)(1968年,澳大利亚悉尼)
2、东京宣言(拘留犯和囚犯)(1975年,日本东京)
3、夏威夷宣言(精神病)(1977年,美国夏威夷)
4、牙科医学伦理的国际原则(1972年,墨西哥)
关于新技术的伦理宣言:
1、关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1997年)
2、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遗传研究道德原则性声明(1996年,海德堡)
3、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克隆的声明(1977年,布里斯班)
4、国际医学科学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际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准则(2002年,日内瓦)
美国《联邦管理法典》首次提出GCP概念 (1977),颁布申办者及监查员职责(1977年)、研究者职责(1978年)、受试者保护条例(1981年)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韩国(1987年)、北欧(1989年)、日本(1989年)加拿大(1989年)、澳大利亚(1991年)等多国均先后制定和须布了其各自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第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的时期。
1995年:颁布《WHO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
1991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一次大会,以后每两年1次,共同商讨制订GCP国际统一标准。
1996年:ICH定稿《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指南。
1996年6月-1997年3月, 欧盟、日本和美国接受或颁布法令,要求所有用于支持新药申请的临床试验均应按照ICH-GCP的要求进行 ,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等作为参与ICH-GCP制定的地区或组织也对此表示认可。
中国GCP与临床药理学的发展并行
1980年:北京医学院建立国内第一个 临床药理研究所 ;上海、广州、杭州、合肥、武汉、成都相继建立一批临床药理研究所。
代表人物: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周泓濒,钟南山。
1983年:卫生部批准医疗单位建立首批部属 临床药理基地 (14家,以后二、三批共计42家100多个基地专业;1998年重新确认共81家378个临床药物专业)
1985年:卫生部在北京成立 药品审评委员会 ,51名医药专家组成,中国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7名委员受聘。
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GCP指南的定稿会议。
1993年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GCP情况。
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酝酿起草中国GCP.
1995年成立了GCP起草小组(李家泰,诸骏仁,桑国卫,汪复,游凯),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
第一版GCP (试行版):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s Administration,SDA)成立。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经SDA验收后,更名为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
第二版GCP:199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须布实施。
第三版GCP:2003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实施。
CFDA相继修订并新须布了以下法规和指导原则 :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
(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
(5)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2011年
(6)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2015年4月
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36个)
(1)2007年08月23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2)2007年08月23日: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
(3)2007年08月23日: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4)2008年09月04日: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
(5)2008年09月04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6)2008年09月04日: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7)2011年12月08日: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
(8)2012年12月08日: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9)2012年05月15日: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0)2012年05月15日: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1)2012年05月15日: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12)2012年05月15日: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3)2012年05月15日: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
(14)2012年05月15日: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15)2013年12月30日:治疗抑郁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6)2015年01月30日: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省略......)
2015年GCP修订并征求意见。
2017年GCP重新开始修订(参照ICH-GCP内容和形式)
第四版GCP:2020年7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直属机构)联合发布实施。
2020版修订思路:
一、遵循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二、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 突出以问题为导向 ,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2020版修订内容:
2020版GCP在2003版GCP的基础上从原9000多字增加到24000多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 ;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
2020版GCP规范主要明确了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1、细化明确 参与方 责任:
(1)伦理委员会(组成与运行、伦理审查、文件);
(2)申办者(临床数据质量的最终责任人,对外包工作的监管);
(3)合同外包组织(QA、QC);
(4)研究者(临床试验分工授权及监督职责);
(5)临床试验机构(机构内部管理部门、临床试验相应管理工作);
2、强化 受试者保护 :
(1)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审查受试者是否受到不正当的影响;
(2)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相关诉求;
(3)申办者制定方案时,明确保护受试者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制定监查计划,强调保护受试者去权益;
(4)研究者应当关注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和合并用药;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后,决定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调整;
3、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 :
(1)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加强QA和QC;
(2)申办者应当建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
(3)研究者应当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确保源数据真实可靠;
4、优化 安全性信息报告 :
(1)研究者、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在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标准、路径和要求‘;
(2)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SAE);
(3)伦理委员会要求研究者报告所有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4)申办者对收集到的个例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将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方;
5、规范 新技术 的应用:
(1)电子数据管理应当可靠的系统 验证 ,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
(2)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要具备建立临床试验 电子病历 的条件时,研究者应首选使用;
(3)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应当有完整的 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 ;
6、 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 :
(1)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2)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药品应当进行抽样保存;
(3)定时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4)若违反临床试验方案和规范的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体现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医疗管理的要求
(1)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2)研究者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和评审的思路
1、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标准要全面、科学、符合实际,标准要及时修订。
2、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严格 受理审查 、 现场核查 、 抽样检验 、 药品再注册 工作。
3、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 企业主体责任 ,严厉处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执法结果公开工作。
4、落实最严肃的问责:对于监管工作中拖沓怠政、不作为、乱作为,要严格监督问责。
2015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国际 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 指南(试行),2015年1月
2、 儿科 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已发布),2015年8月
3、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8月
4、 疫苗 临床相似性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9月
5、 中药新药 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已颁布),2015年11月
6、以药动学参数为 终点评价指标 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11月
7、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征求意见),2015年12月
2016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
2、国务院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2016年3月
3、国务院关于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试点方案的意见,2016年6月
4、CFDA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8月
5、 C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2016-12-02)
6、 CFDA《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等指导原则》的意见(2016-12-21)
2017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CFDA《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2017年第53号)(2017-05-11)
2、CFDA《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7-06-09)
3、C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08-04)
4、C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2017-10-23)
5、C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7-10-27)
2018一至今发布的法规
1、NMP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18-11-19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2019-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06-29通过2019-12-0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通过2019-12-01施行
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1-22颁布 2020-07-01施行
中国CFDA加入ICH成员国组织
1、蒙特利尔时间 2018年6月1日 上午9点30分,ICH 2017年第一次会议对CFDA申请进行闭门表决,最终宣告同意CFDA加入。充分体现出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信心。
2、 加入ICH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 :
(1)将极大提升国家创新药物审评水平;
(2)将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指南;
(3)将积极参与国际新药审评审批规则制定;
(4)将推动国际创新药品早日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5)将提升国内制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GCP规范要求:临床试验各方明确职责,建立质量体系。
GCP共同目标:保护受试者;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
。 3、新版《赫尔辛基宣言》的修订改进了宣言的架构,完善了宣言的内容,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了对研究者的要求,并明确了国家、研究机构、申办方的义务。 4、对我国的启示:不断修订涉及人体临床试验的相关法规,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提出国家对受试者保护的义务,
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11)、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