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几种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骗局
- 2、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联合串标,让不是内定的公司废标,我要怎么做才能赔偿相应费用
- 3、串通招投标认定和维权?
- 4、招标的潜规则有哪些?
- 5、招投标遇到恶意投诉
- 6、公开招标的评委对结果承担什么责任
几种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骗局
在操作上钻空子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A公司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的A投标公司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各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串通一气搞排外:招标单位选定若干投标单位,有当地企业、外地企业和中央企业。如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企业各项指标均以几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投标结果几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其中开办费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那就在主材下浮率上做文章,只以1.5%的微小差距列出。这样,算术平均值自然被这几家地方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
4、肢解项目标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某项某段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但在投标中,如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 “ 硬 ” 。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两家各中一标,三方皆大欢喜。再是完整项目分几块,有的甚至肢解成十几块,在投标书上随意规定这一部分子项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
5、制造时差达目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不知内情的或因时间不够而放弃或成废标。
6、透露标底暗箱操纵:如将一工程标书分几个专业,有多个单项标底。竞标的施工单位中,有A1、A2、A3三家单位竞标并通过内线分别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单项标底,但不知总标底。开标前一天,招标单位询问三家施工企业报价,三家企业都接近标底报价。然而,开标前招投标管理部门违反招投标程序,为给内定的不接近标底的一家意向单位一次中标机会,问三家施工企业领导报的价是否包含降价的优惠价。A2、A3单位不敢应答。而此时已知总标底的A1单位则大胆应答报价不含优惠价,还可以再降。最后A1单位如愿以偿地中标。
在监督上钻空子
1、 “ 公开评标 ” 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竟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如招标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评分意向招标单位定,评标办法随意改。如某工程招标,有一企业据其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的情况都应成为中标单位。但由于它不是招标单位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招标单位就让评委搞 “ 封闭评标 ”,把中标单位换成另外一家。在工程招标中,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已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如有些投标单位关系 “ 运作力度大 ”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又用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3、用招标书拖欠工程款。招标书注明了工程完工30%--50%即开始付款,实际情况是施工方完成30%也很难向甲方要到钱。有的在工程完工后也难要到工程款。
4、用行政办法拖欠工程款。当工程完成后,有些地方不愿全付工程余款,就请来当地审计局对已执行的合同重新审计,审计结果往往是 “ 合同签约单位定价过高,应降低 XX费用等。 ” 按当地审计决定,施工方不但余款拿不到,还要退钱。
来源:CBI建筑网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联合串标,让不是内定的公司废标,我要怎么做才能赔偿相应费用
这个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就是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他们之间是怎样的串通,然后向纪检部门举报。还有就是说怎样让非内定的公司出局,这些话的严重性,都要对自己负法律责任,然后这样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费用。
串通招投标认定和维权?
AB公司同时投一个标,且实际控股人为一人,该行只能说有串通投标的嫌疑。虽不能直接被认定串通投标但是其投标无效(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串通投标的认定需由评标委员会或行政监督部门或仲裁和司法机关来认定。投标无效后要看评委是否否决全部投标,然后由甲方重新招标;或评委认为可以继续评标从其他有效投标人中推荐中标人。还有在合同未履行阶段是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的。
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你看一下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因为其投标无效,不论继续评标还是重新招标,其中标结果肯定与以前不一样。与中标结果相违背的合同必然是无效的;不但无效,而且如被监督机构核实属于弄虚作假等骗取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具体做法是,甲方可以到招投标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或反映,依法依规重新开标或继续评标。
如果已经进入施工阶段造成既定事实,比如已进行了一半;就比较麻烦,如果这时候甲方主张合同无效终止合同,会有争议的。乙方同意还好说,乙方不同意还要到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再把剩余未完成部分重新发包
招标的潜规则有哪些?
一、招标人的套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无所顾忌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3、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4、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7、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如果想知道更多招投标信息,可以通过全网标讯查看了解!
招投标遇到恶意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难点、处理和预防等四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
恶意投诉的特征有: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五、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六、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七、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投诉属招投标当事人揭发招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投诉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超出答复时间。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完善招投标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
一是完善法规,使招投标投诉处理规范化。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招投标投诉的有关制度和程序来规范投诉人的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二是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本地区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四是快速处理,积极消除匿名投诉不良影响。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匿名投诉是指信访者不具名、不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或通过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信。匿名投诉与诬告信不同,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给予匿名投诉足够的重视。匿名投诉大多是揭发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又担心实名投诉影响今后招投标从业情况,从过去匿名投诉的查证结果和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招投标案件情况看,有许多是匿名投诉提供的线索。这说明匿名投诉也招投标违法行为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尽管在匿名投诉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匿名投诉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的情况。但对匿名投诉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匿名反映的问题一律不理不查,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会堵塞反映问题的言路。
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来信内容区别对待。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要做好调查研究或及时采纳有益的内容;对有重要线索或重要内容的揭发检举信件,先要初步核实情况,认为需要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对揭发检举有具体根据、事实清楚的,要及时查处;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请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对利用来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按恶意投诉的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要快速反应,慎重处置重大事件的匿名投诉。对重点工程围标、串标等恶意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
最后要做好匿名投诉保密工作。处理投诉时工作人员严禁对未查明情况的匿名投诉在对外刊物上登载,也不得随意传播。
五是内部循环处理,提高接诉人员专业素质
处理质疑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好质疑,真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程序,需要接诉人员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工作技巧。投诉质疑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可由派驻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同志组成接诉小组(也可成立法规科,负责接诉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作出处理。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接诉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接诉人员应初步判断投诉人投诉内容是对招标程序产生投诉还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程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耐心解释招标评标程序。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投诉人做好举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认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也应该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整个环节应当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内部闭环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书五日内对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接诉人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要心平气和、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说服,不当之处要正确面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接诉人员应当避免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充当安慰、调解员,并如实做好书面接诉记录。
六是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能力
切实做好招投标信访管理工作,提高网络涉标信访化解能力与效率,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舆情监测的及时性。安排专人监测主流网站招投标相关舆论动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快速处置,及时将涉标舆情内容交办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以便及时作出跟帖回复,对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及时主动接触,积极做好招投标规章制度解释工作,并承诺答复时间。
二是强化应对措施落实。舆情发生后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调查、依法处置,第一时间发布事件调查结果,并留下回复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确保信息真实全面。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接诉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责任感,提高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是强化预防疏导机制。畅通投诉热线、驻场纪检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信访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激烈信访案件。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招投标信息全部网上发布制度,并积极在主流媒体、报刊做好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宣传工作,通过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宣传,提升招投标管理部门公信力。
如何有效避免投诉发生
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对的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找出招投标环节极易发生投诉的关节点,认真梳理,查清是制度本身缺失还是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不足,投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招在招投标监管中的优势,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首先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明白、严谨、细致。招标文件在确定需求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需求标准要尽量规范、实用,避免过于苛刻。
其次对重大、特殊、热点、重点招标项目采取发布公告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或标前答疑会。即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将招标文件意见征求稿发布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潜在投标人及相关专家意见,并将收到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研讨,最终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将可能出现问题的潜在环节请大家提出意见,可以在开标前解决相关热点问题,从而减少投诉的发生。
第三,在招标文件编写、开标、评标、废标通知书发放等重要环节做好签字确认工作,各环节只有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通过进一步责权划分,使投诉受理后更准确与相关当事人了解处理。在评标环节,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宣读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以增加评标专家责任感,招投标监督人员在开评标过程做好会议记录。
最后加强硬件建设,推广网上招投标、远程评标,全面升级远程评标软硬件配套设施。合理设立评标区域划分,安装了门禁系统,开标评标区均对角安装摄像头,录音设备,实现开评标监管无死角,为接诉调查时留下现场依据。
公开招标的评委对结果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第一、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评标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暂停、取消评标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拓展资料
1、根据法律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比和出具个人评比意见也是主要义务,即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在评标工作中发表个人评标意见,行使评标表决权。参加评标的个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2、评标委员会的直接工作成果体现在评标报告中。评标报告汇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标意见,经各成员签字确认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发放。虽然相关规定中没有详细的表述,但签署评标报告也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3、必要时配合询问和投诉的处理,客观、公正、诚实、诚实地履行职责,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
5、应避免和不应避免;擅离职守;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私下联系投标人;要求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图,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表达或暗示的倾向,拒绝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依法应当拒绝的投标,不得提出拒绝意见;建议或诱导投标方作出澄清、解释或接受投标方作出的澄清、解释;其他不客观、不利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5、应避免和不应避免;擅离职守;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私下联系投标人;要求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图,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表达或暗示的倾向,拒绝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依法应当拒绝的投标,不得提出拒绝意见;建议或诱导投标方作出
科,负责接诉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作出处理。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接诉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接诉人员应初步判断投诉人投诉内容是对招标程序产生投诉还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程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耐心解释招标评标程序。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投诉人
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