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公司涉嫌非吸案法院已经结案了,后面经侦大队还会追缴业务员的提成吗?
既然已经结案了,肯定就是按照结案的那种情况处理的结案的时候有说追回业务提成的,嗯,如果没有提这个事儿,那后续就不会再具体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的处理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是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可见,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经侦大队查人力资源吗?
经侦大队查人力资源与否是根据当地的要求,每个地方不一样。
经侦一般会查个人的经济犯罪线索。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经济犯罪侦查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经济侦查部门的专业组织是经济犯罪侦查组,在进行侦查时,一般案件将是: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秩序罪等。如果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侦查的部门可能是管辖单位是派出所、刑侦大队及刑事侦查大队。
非吸在什么情况下经侦立案侦查
非法吸量刑最新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拓展资料】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非吸量刑最新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
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