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查人暂住地吗_派出所会不会打电话查询暂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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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向派出所查个人的暂住地址可以查吗?

这个派出所一般是不让查的,如果有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没有违法行为,派出所有责任对个人信息保密,请凉解。

父母可以带着户口本在派出所查出我暂住地信息吗

父母带着户口本能查到你的暂住地信息吗?

只要你有暂住证。你的任何亲人只要到派出所去查询公安机关可以查出你的暂住地信息。除非你没有去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进行暂住户口登记,这样是无法查到你暂住地信息或者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查到你。只有公安机关网上发布协查进行查询。就是一个派出所没有你的暂住信息这个派出所可以将你的个人信息名字、年龄、性别、体貌特征发到网上让另一个派出所进行协查或者直接发发布到该派出所上级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进行协查。呵呵。

这种情况,不属于失踪案件记住了。

现在有当地派出所打电话询问现居住地址吗?

派出所需要核实辖区居民居住情况,一般都是入户调查,有的会电话询问,确保登记信息不发生错误。还有就是现在疫情期间,派出所需要清晰居民动向,所以有时候社区上报个人没有在家,排查所也会打电话的。

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

1、收集、掌握和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际人口。

3、管理辖区内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及枪支、弹药、爆炸、有毒物品等危险物品。

4、指导、监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宣传、动员、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派出所组织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派出所。

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派出所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派出所由市、县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直接领导。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立

第六条设区的市的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

设立或者撤销公安分局、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安机关的警务指挥职务时,应当行使警务人员的职务顺序。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和内部执法机关,市、县、不设区的自治县公安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政治委员、指导员,教官及其他负责政治工作的警务人员。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设置的警官、警察职务的任免,由公安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决定或者报请批准。

公安分局领导人员、民警、派出所民警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局问暂住地是要上门询问么

不会的,公安局只会调查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情,暂住证一类要片警上门调查。派出所工作人员会上门核查,核查居住证申领人是否在该地址实际居住。办理暂住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需要本人近期的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还需要居民的身份证;如果是暂住在本市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本或者是身份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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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07 下午 02:27:02

    社区上报个人没有在家,排查所也会打电话的。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1、收集、掌握和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情报信息。2、管理辖区内的实际人口。3、管理辖区内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及枪支、弹药、爆炸、有毒物品等危险物品。4、指导、监督辖区内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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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07 下午 03:43:38

    ,副主任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派出所由市、县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直接领导。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立第六条设区的市的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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