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查挂证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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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疫情年底查挂证吗住建部

查。2020年底前,各地区平台与国家社保平台应接尽接。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保平台全面建成,实现全程网上运行和监督。不光是建造师,新“八大员”也实行电子证书、全国联网。 很明显,未来2年将借助平台打通、智能大数据,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挂证”正在走向末路.对构成“挂证”事实的相关企业、建造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得以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整改为由免除处罚。对本次公示执业资格异常的注册建造师用于工程投标、资质申报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其人员社保缴纳、人员业绩等情况重点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本次公示执业资格异常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住建部新规3月对挂证的影响

住建部新规3月对挂证的影响:

1.只要是社保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都有可能被查出来,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

2.这种挂证隐蔽性大,被查处的难度也大。

3.在人证合一的情况,某建设单位证书有限,一本证书多个项目投标,这类挂证与社保全国联网无直接关联。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将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2018年2月2日,住建部印发"挂证"专项整治补充通知,明确了6种社保不符情况不属挂证,自查自纠延长至3月31日,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住建部个人资质违规挂靠是哪个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者: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发布日期:2018-11-27

建办市〔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住建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改革思路提到社保,违规挂能走多远

近日,人社部下发的通知表明2017年底前将实现全国社保联网,那么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建造师到底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就来分析分析。一对注册建造师“挂靠”的影响1、对建造师的直接影响建造师挂靠行为已经成为行业内的公知,大家都了解这样的情况,而很多人也因此受益。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挂靠现象屡禁不止。但熟悉行业的人都知道,如今各省市“风声紧了”,挂靠往往需要在本地有社保,即需要证明“人证不分离”的情况。一旦发现可能直接导致停止执业、撤销注册甚至吊销证书的处罚。当各地的社保进行联网之后,显然,“人证分离”的现象将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请大家引起重视,早做打算。2、对建筑企业资质监管的影响实现全国社保信息联网后,住建部很方便可以通过社保系统查询企业在职人员,并与资质要求比对,使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人员指标实现处于动态监控中,企业作弊的难度大大增加。二对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的影响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核心考核指标就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都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社保作为人员唯一在工作单位工作的证明,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全国联网,这方面的人员信息将在全国透明化。对于国家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监管起到巨大的正面作用,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相关的违规行为。三网友如何应对面对全国社保信息联网对挂靠的突击,各位网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把自己原单位社保直接转到挂靠证书公司去。2、全国联网不是要到2017年去了吗?赶早考个挂出去!3、社保全国联网,到时候挂靠的价格就会上升,难是难点,赚的钱也多了。4、花点钱走下原单位关系,社保暂停几个月,转入挂靠单位几个月,满足挂靠条件之后转入新单位。5、挂靠市场最大的约束还是建设部规定,如果建设部严查挂证,怎么都逃不掉的,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担心联网这一说辞,顺其自然。四解决证书挂靠相关政策回顾1、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2、建筑质量终生责任制推行,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呼吁,整治建筑行业的违法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4、住房城乡建设部:严厉查处建筑工程违法转包,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五建议关于证书挂靠,在政策方面以后肯定会越来越严,考取证书的目的不应当只是因为挂靠。通过考取证书可以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增加的就业机会和升职加薪的机会。挂靠是个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事件!信息来源于优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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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建造师执业将有大变动!二建将全国执业

10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可点击查看),其中:

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019年1月1日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

大家期待已久的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能否实现!从文件中关于省级二级建造师数据上传到全国平台来看,有以下几点信息,需要留意。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将全面要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最快明年就能初步实现。

2、这就意味着“全国二级建造师信息共享”,那么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将有可能真正实现!

3、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已有1年有余,不出意外,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或将近期出台,对“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会有进一步的说明。

4、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会不会改为“全国统考、全国统一分数线”,暂不做主观臆测,或许会有一个过渡期,也或许几年内就会实现。

回到这份文件本身,目前“一级建造师执业”是主角。通知明确: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当下,“承诺制”的火爆程度,一如当年的“新常态”,方兴未艾、如火如荼,此举也是对“简政放权”的响应和落实。

当前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号),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今后改为“承诺制”,这些材料或者部分材料是不是不需要了?

还需进一步明确!这也意味着,新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或许会很快出台。

注:特别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味着对“挂证”的处理要升级。既然“强化个人执业”,对挂证、挂靠的处理不可能不会加重。

2017年,人社部、住建部、环保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各领域“挂证”问题,明确提出要由“不敢挂”“不能挂”到“不愿挂”。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威力初显;接下来就看社保平台何时登场了。两者双剑合璧之时,“不敢挂”“不能挂”的目的才会圆满达成。

二、注册前,个人和聘用企业都要实名认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注:“个人”和“企业”实名认证是重点,只要进行了实名认证,在同一数据库中查询出个人与哪些企业有关联,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一人在不同建筑企业注册的情形将成为历史。

此举也是对“承诺制”的补充。换句话说,实名认证后如果还要继续“挂证”,那么持证人就是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并自愿承担后果,无论多重的处罚都得担着。

三、审批时间限定20天内: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注:过去可直接申请变更注册,只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并且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0月22日以后,必须先注销再重新申请注册。而有效期是否延续,需等待正式文件出台。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注:

在现行的《规定》中,注销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10月22日之后,改为建造师“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用意大体有两个:

1、打击“人走证留”,杜绝强制挂证,保护建造师权益。通过系统提交,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再强制建造师“人走证留”,你是可以实时举报的,主管部门也能实现动态监管。也省去了到住建部门申诉、核查的环节,更高效、快捷,建造师的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2、简政放权,减少注册机关的工作量,弱化前期审批权,强化监管作用。

目前,全国有60多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更是接近200万,牵扯范围巨大,政策出台必定慎之又慎。这份文件的力度不同一般,大家需给予一定重视。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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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2 下午 02:14:54

    响住建部新规3月对挂证的影响:1.只要是社保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都有可能被查出来,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2.这种挂证隐蔽性大,被查处的难度也大。3.在人证合一的情况,某建设单位证书有限,一本证书多个项目投标,这类挂证与社保全国联网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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