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侦查人员到单位后让保安通知其下来是否自首
- 2、关于公安机关自首和立案
- 3、张某犯罪以后向所在单位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所在单位送至公安机关,属不属于自首?
- 4、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公司,叫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去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时主动交代罪行算自首吗
- 5、在传唤不到的 情况下,公安叫去自首,该如何办
- 6、派出所让别人通知我自首 我就一定有罪吗?
侦查人员到单位后让保安通知其下来是否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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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家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第153号 ,计永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后被抓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第191号, 薛佩军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3:“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投案的行为迹象,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0期》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则表明投案行为已经开始,即已经启程前往特定机关投案,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构成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9期》第811号,赵新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78号 ,徐勇故意杀人案。
关于公安机关自首和立案
无论你向哪里的公安机关自首,还是向其他单位自首,都属于自首,一般接受你自首的机关应当将你的案子转到犯罪发生地即A处来立案管辖。
立案后会下达立案通知书。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特别注意第八十七条,发现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话,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
张某犯罪以后向所在单位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所在单位送至公安机关,属不属于自首?
犯罪后悔过自首是完全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自首的,张某的这种做法众人是可以理解的,张某所在单位将案件移交公安的做法也是合情合理的;任何个人犯罪所在单位是无权私下处理的,只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作调查取证等刑事侦询工作后确认犯罪事实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定刑,当然,张某的自首行为在量刑的过程中是相应可以得到减刑的!
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公司,叫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去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时主动交代罪行算自首吗
1不属于自首。自首的情节之一。必须是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犯罪事实或证据的前提下。你主动交代出来的。
2参照;自首有三种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传唤不到的 情况下,公安叫去自首,该如何办
作为公安办案机关来讲,对传唤不到案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可以报捕收监。对于能够前来自首的,公安机关也会依法从轻处理。
嫌疑人如果不是经常传唤不到案,如果在公安叫其自首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去自首,也会得到从轻处理,比如训诫,作完笔录就可以走人。
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公安叫去自首,已经在给机会了!
派出所让别人通知我自首 我就一定有罪吗?
不一定。
是否有罪是由法院判决的。再说了,案子能否到法院都不一定,按照程序,公安局完成案件侦查后,需要将材料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是退回补充侦查。所以,你的身份充其量也就是嫌疑人罢了。
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特别注意第八十七条,发现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话,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