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中国现在还有流浪乞讨人员吗?
- 2、当今中国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 3、乞讨儿童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 4、各地为什么如此重视解救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 5、关于处置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警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现在还有流浪乞讨人员吗?
有。经济发展了,乞讨者越来越少,在农村部分地区偶尔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通常衣衫褴褛,靠捡拾垃圾为生。在城市的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也有部分乞讨者,但是很多是不劳而获的骗子,他们身体健康,不愿劳动,假扮成乞讨者获取大家的同情,有的收入比一般工薪阶层还高。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我个人觉得应该的,理由是:
其一,基于流浪儿童的现状,严酷的现实让行动刻不容缓。我国流量儿童总人数可能达到100万人。而目前受到救助的只有10万人左右。流浪儿童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近60%,初中文化的近40%,他们过早进入社会,缺乏实际的文化教育的技能培训,心智不够成熟,不具备供养和保护自己的能力。依靠打黑工、拾荒、乞讨甚至违法犯罪手段为生。他们作为儿童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丧失或是遭到他人侵害。生存环境十分严峻、十分危险,令人担忧。
其二,基于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我国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正在进一步细化和特化,强制收留未成年人呼之欲出。2003年8月1日,我国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收容实施了“自愿原则”。但是,管理办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明显不足,未能做出应有的区别对待。自愿原则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儿童,并不合适。因此在同时颁布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为未成年人做出了更多规定,例如:成年人可以自愿离开救助站,但未成年人离站需经救助站同意等。而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2007年又颁布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完善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措施。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和这样的发展趋势之下,立法强制收留未成年人顺理成章。
其三,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收留未成年人势在必行。06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有关部门对流浪儿童的临时监护权,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同时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立场,他们对被监护人也具有包括住所指定权在内的人身监护权。
乞讨儿童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乞讨儿童简称童丐,这在中国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孩子们通常都是被成人胁迫或操纵进行乞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有生活困难的因素,也有家庭教育的因素,还有坏人违法犯罪因素等。对社会主要有以下影响:1、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利儿童健康成长。2、损害国家、社会、城市正面形象,扰乱社会秩序,给坏人可乘之机;3、利用儿童谝钱谝物或偷盗作案,危害社会稳定。客观讲,国家对此非常重视,已经采取多种措施治理,已经见到明显成效。为了彻底消除这种现象,除国家努力外,我们社会公众也应该尽一份力。一是积极支持、参与宝贝回家等公益等活动,发现流浪乞讨儿童立即向当地扶助站反映,以便他们得到国家及时扶助。二是支持公安机关的打拐行动,反对、抵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依法阻止利用流浪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是积极参与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献出自己的爱心,从根本消除因各种困难造成的流浪儿童问题。
各地为什么如此重视解救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因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所以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关于处置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警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对有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区居委会对社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进行教育、劝返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4、卫生部门负责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从各级安排的城乡特困重大疾病救助资金中解决;公安、城管部门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实施救治。
5、市级以上救助站应当设立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教育流浪儿童。
6、救助站救助的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相关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因老年、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救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三次以上的。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说明捕鱼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7、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高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说明捕鱼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7、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
人员,应进行教育、劝返工作。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4、卫生部门负责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
,以便他们得到国家及时扶助。二是支持公安机关的打拐行动,反对、抵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依法阻止利用流浪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是积极参与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献出自己的爱心,从根本消除因各种困难造成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