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一般法和特别法划分标准
1、根据地域标准划分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从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看,凡是在一个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内生效的法律是一般法,凡是在一个国家内特定区域生效的法律为特别法。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根据对人的效力标准划分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从法律效力对人的范围看,凡是以一般的人为适用对象的法为一般法,以特定的人为适用对象的法为特别法。例如,刑法为一般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即为特别法,前者适用于一般人的犯罪行为,后着只能试用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
3.根据对事项的效力范围划分的一般法与特别法。凡是以一般的事项为适用标准的是一般法,而以特定的事项为适用对象的是特别法。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领域是一般法,而《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担保法》等均为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合同法》,双方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双方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参照物不同,其“一般法”、“特别法”的定位则相应调整。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为什么说《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目前没有商法】
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存在于商法典的海商编中,或存在于被认为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或商法的特别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物权除受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的调整外,而且还存在于一些专门规定船舶物权的单行制定法中,如:英国早在1894年制定的《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就存在有关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ship mortgage)的规定;[9]美国早在1910年和1920年分别制定的《1910年联邦船舶优先权法》(The Federal Maritime Lien Act of 1910)[10]和《1920年船舶抵押权法》(The Ship Mortgage Act of 1920 ),[11] 则是专门规定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单行法。
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是与《海商法》的法律定位相关联的。“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12]在我国,“近年来,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属于传统商法范畴的单行立法相继颁行,又引发了商法是否一个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及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的讨论。我们认为,上述立法,尽管与一般民法规范相比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但在实质上仍不过是适用于局部市场或特种市场的行为规范,因而属民法(民事特别法)的范畴……。由于它们与民法一般规范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并且同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而不足以形成与民法相匹配的独立法律部门,《商法典》的制定也不具有客观必要性。”[13]我国现在还没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因此,船舶物权应被定位为所谓的“特别法物权”。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哪些属于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地真正区别在于该法是否是对某项专门作出地立法。类似《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就是一般法;而象《税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就属于特别法。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作为非法律工作者,对一些法律的分类不是非常的明白。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这个是肯定的,因为它具有普遍性。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力,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