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如何理解仲裁机构的特点?
- 2、仲裁机构是指什么?
- 3、仲裁机构属什么性质的单位?
- 4、4. 仲裁的特点是( )A. 终局性裁决 B.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 C. 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D. 可向法院
- 5、仲裁机构是指什么?仲裁是什么
如何理解仲裁机构的特点?
仲裁机构的基本特点有:
1、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2、便捷性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
3、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5、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6、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参考资料:
仲裁机构是指什么?
仲裁委员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区域性法人社会团体,主要受理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理(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属什么性质的单位?
对仲裁机构的性质法律界、仲裁界认识比较一致,普遍认为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
但目前有许多政府部门,甚至司法界对其性质的认识仍存在许多误区,表现如下:
1、各地的仲裁机构是国家出钱组建的,许多仲裁机构至今还靠国家输血维持,因此,将其定位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或准司法机构。
2、将仲裁的服务性收费视同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定位为行政性或行政事业性收费。2003年财政部等四部(办)对商事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的行政规章就是这样出台的。
3、将商事仲裁混同于劳动、人事等行政仲裁。将其收费划入行政性收费。
4、根据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由于各地仲裁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都是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待遇也比照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即使是民间的法律服务机构至少也要划在事业单位系列。
扩展资料:
仲裁独立性:
中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0日出台,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亦曾向国际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
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下称《纲要》),亦曾明确将仲裁列入“商务服务业”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法
4. 仲裁的特点是( )A. 终局性裁决 B.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 C. 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D. 可向法院
787456371 ,你好:
根据最新的条文,仲裁是终局性的,A对,B不好说,名义上是民间组织,但目前实际上不是,稳妥起见,还是当选,C,一定错,与A矛盾,D对,5,选B,C: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民间第三者(双方选择的专业人士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断,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我国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借鉴国际惯例,确认了仲裁的民间性,将仲裁机构定位为独立于政府系统
之外民间性社会组织,规定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促使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摆脱行政干预;为限制仲裁委员会组成员中官员的数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即官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国务院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仲裁机构“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因此,仲裁机构能否与行政机关脱钩,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成为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民间化),是检验仲裁法是否贯彻实施,我国旧行政仲裁制度是否成功转为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标尺。
一、仲裁机构法人定位行政化的认识误区
仲裁机构法人定位是指确定仲裁机构的法人类型。我国国内仲裁制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仿照前苏联行政仲裁模式建立,在实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体制上的弊端,主要是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领导、仲裁员由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仲裁权与行政权交叉、混淆,违反了仲裁民间性的本质特征,仲裁受到行政干预,缺失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为社会公众所信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仲裁法》实施十二年来,仲裁的行政性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反而在近年来有日益强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在:其一,多数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官员比例过大,超过“三分之二”,相当多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下称仲裁办事机构)领导由行政机关领导担任,有的仲裁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行政部门与仲裁机构合署办公,行政部门干部到仲裁办事机构中轮流任职;其二,绝大多数仲裁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实行行政模式——“收支两条线”制度,其独立性、民间性无法保障,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其三,多数仲裁机构需靠财政维持,没有做到“自收自支”。其四,仲裁机构对仲裁的民间性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反对仲裁民间性的说法、强化仲裁行政色彩的做法大行其道,损害了仲裁的信誉。
二、仲裁机构定位行政化源于立法不明确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只明确了仲裁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但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是什么类型的法人组织。而在198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所有在性质、功能、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及投入程度千差万别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同一种类型的事业单位法人,与行政单位、企业单位和社团类法人并列,成为我国民商法上四大法人类别之一。
于是,在民法通则未修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启动之前,国务院关于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只能规定,仲裁机构“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人员编制、经费问题”,这是“不得已为之”的权宜之策。由于这种法人定位的不明确,各地在组建仲裁机构时只能根据自己对仲裁和仲裁机构性质的理解确定仲裁机构的法人类型。有的认为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将仲裁机构定为“行政机关”;有的认为仲裁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将仲裁机构定为“行政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根据对国务院文件“参照”“事业单位”规定的理解,将仲裁机构定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这其中又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之分,在差额拨款中又有明确要求机构实行“自收自支”和未要求实行“自收自支”之分。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行,在实行“自收自支”的仲裁机构中又分化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通过纳税获得更大自主权)的事业单位。
三、仲裁机构法人定位应坚持民间化和公益化
2007年7月,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拉开序幕,这是深化仲裁体制改革的历史机遇。笔者认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仲裁机构的法人性质:一要体现仲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非政府性)的基本特征,促进仲裁机构向民间组织转型,保障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二要有利于促进“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三要有利于仲裁机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为仲裁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仲裁机构是指什么?仲裁是什么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只明确了仲裁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但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是什么类型的法人组织。而在198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所有在性质、功能、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及投入程度千差万别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同一种类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