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1、地方出台“两违”人员不能参加选举合法吗?
- 2、国家对办理两不找的职工现如今有什么政策
- 3、“两不找”属于何种劳动关系
- 4、无业游民可不可以享有选举权?
- 5、在这种情况下,我有选举权吗 ?
- 6、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哪些人员
地方出台“两违”人员不能参加选举合法吗?
不合法,在没有被剥夺政法权利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斌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容侵犯。地方出台两违人员不能参加选举不合法。可向当地政府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国家对办理两不找的职工现如今有什么政策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组织牵头的一项农民工问卷调查显示,有14.8%的农民工认为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收效很大”,有33.3%的农民工认为“收效一般”,有24.8%的农民工认为“有点收效”,这三者合计占72.9%,反映了大多数农民工对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所取得的成效是表示肯定的。
农民工政策显成效
据了解,本次调查对从广州、深圳、杭州、宁波、太原、临汾等6个城市不同行业、所有制类型的19个企业中随机抽选2000名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其中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4.4%。对于地方政府各部门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和做法,表示“满意”的人数比例一般在20%~30%,表示“部分满意”的人数比例一般在31%~43%,这两项合计占51%~73%。
其中,在农民工分别对务工所在地一些相关部门的评价中,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满意度排在第一位,有72.2%的农民工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和做法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反映了近年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广大农民工的好评。
此外,对卫生部门的满意度排在第二位,同类指标合计达到66.2%;对公安部门的满意度排在第三位,同类指标合计达到64.8%。
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亟待改进
据调查,有44.8%的农民工是通过亲朋好友找到现在的工作岗位,在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渠道中位居首位,说明依赖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在现阶段农民工进城寻求就业机会方面仍然具有主导作用。
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政府搭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方面做得不够。调查显示,通过“政府办职业介绍机构”获得现有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只占7.2%,通过招聘会获得现有工作岗位的农民工也不过17.9%,反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能在农民工进城就业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在农民工进城求职所面临的各种困难中,有48.9%的农民工表示是“缺乏职业技能”,有42.5%的农民工表示是“学历低”,这两项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农民工自身文化与技能素质比较差是影响其进城就业的最主要障碍。同时,有29.7%的农民工反映“无法获得可靠的招工信息”,这在农民工找工作时所遇到的困难中排在第三位,也反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方面做得还不够。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近三年来参加过一次培训的占23.9%,参加过两次培训的占10.7%,参加过三次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占14.1%,以上三项合计占48.7%;另一方面,也有48.7%的被调查农民工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这与参加过培训的人数比例相同。由此可见,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仍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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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仍然普遍
在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6.5%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3.6%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尚未续签”;另外,还有6.3%的农民工属于“劳务派遣工”,这些人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而不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表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12.2%。
专家认为,这表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明显改善。在合同期限方面,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比例占36%;签订1年以上、3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比例占44.5%;以上两者合计占80.5%,这表明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仍然相当突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企业中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关系替代劳动关系的倾向,有一部分企业甚至将许多员工曾经与本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使这些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蔓延之势,应当对这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侵害农民工权益依然存在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认为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雇用的稳定性、管理规章合理性、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水平等方面对待农民工的做法“有好转”的人数均超过50%,分别达到63.6%、59.2%、58.5%、57.4%和53.8%。
另一方面,有9%的农民工反映当年的工资被拖欠或克扣过1~2次,还有4.6%的农民工反映当年的工资出现多次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两项合计占13.6%;对于所在单位能否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问题,有12.9%的农民工认为“比较难”;有10.5%的农民工认为“不可能”;这两项合计占23.4%。
专家认为,这些调查结果反映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待农民工方面还存在着拖欠或克扣工资、身份歧视以及分配不公等问题。
部分农民工未被纳入社保体系
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有50.5%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保险);有53.1%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47.2%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也有大约1/3左右的农民工明确表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也超过一半。同时,有40.4%的农民工反映自己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负担过重。
专家认为,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除了农民工自身的主观因素之外,还有深刻的制度性因素,其中包括有关政策还不够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条件难以满足、以及缴费标准过高、负担过重等方面的问题。此外,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也不愿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缴费。
应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根据此项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建议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城镇化的政策体系,使作为产业职工队伍的主体的农民工能够真正从农民转变成市民。二是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政府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技工学校和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三是要采取措施逐步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四是要继续完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适当调整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门槛和水平。五是要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两不找”属于何种劳动关系
所谓“两不找”,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的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
“两不找”现象中,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不领取工资,用人单位还为其保留社保、档案、人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这种关系法律上到底属于何种劳动关系?本文对此作简要探讨。
一、“两不找”被判补缴社保
吴某系某公司下属企业职工,在该企业的工龄已经23年了。1993年8月,吴某所在的企业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于是企业的上级单位某公司依法承担了该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于同年10月起负责该企业所在职工的安置工作。但吴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某公司报到,此后,吴某一直未与公司联系,公司对吴某也未作任何处理。1995年,某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却未通知吴某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吴某到公司要求为其安置工作岗位、缴纳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公司认为与吴某没有劳动关系,拒绝了吴某的要求。吴某于同年10月20日诉至仲裁委,因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公司与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支付仲裁期限内的生活费,即1999年9月、10月的生活费,其标准是北京市的最低生活费。
二、“两不找”现象起因
90年代,一些企业因生产不景气,在不安排职工工作岗位、不发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给予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让职工离开单位自谋出路。这部分人员有的自己离开企业出去临时做工、打工、开店,经过十几年的拼搏,这些人中有的做了老板,有的仍穷困潦倒。那些在社会上闯荡多年,没有
发财。依然生活无着落的职工,在他们年老体衰之时,自然想到到单位。律师信访接待时,见到很多这类上访者。
九十年代企业改制造成大量下岗职工,一部分人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实现了再就业;还有一部分人,根本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这些人有的在原单位工作十几年,早已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既没有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在达到退休年龄之时,劳动者混的不好,就会找上门来,企业此时已改制变卖,这些人转而找政府,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两不找”现象危害的滞后性
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两不找”人员的劳动关系远比停薪留职人员难以处理,而且更易发生变化。“两不找”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对单位,对劳动者、对社会的稳定都有一定的危害。
首先,“两不找”给用人单位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一是由于“两不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如停薪留职,协议自负;二是不能证明“两不找”人员有收入,用人单位将承担其生活费;三是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了,回来再找单位,要求上岗或要生活费,单位不能不给。“两不找”现象,在当时看来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补偿金,但以后发生的费用可能会更大。
四、“两不找”属于何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两不找”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可依照约定;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又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哪一种形态呢?
在“两不找”现象中,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也没有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终止。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不确定状态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而属于劳动关系中止,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从北京市的规定可以看出,“两不找”实际属于劳动关系的中止,也就是劳动关系暂时处于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要求上班,也可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选择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无业游民可不可以享有选举权?
有,只要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并且没有犯罪。他就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他都有。
在这种情况下,我有选举权吗 ?
有选举权的,居体请看以下内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之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哪些人员
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人员为不满18岁的公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诉至仲裁委,因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公司与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支付仲裁期限内的生活费,即1999年9月、10月的生活费,其标准是北京市的最低生活费。